☆公司概况☆ ◇603976 正川股份 更新日期:2025-08-24◇
★本栏包括【1.基本资料】【2.发行上市】【3.关联企业】
【1.基本资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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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名称|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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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英文名称|Chongqing Zhengchuan Pharmaceutical Packaging Co.,Ltd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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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证券简称|正川股份 |证券代码|60397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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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曾用简称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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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行业类别|医药生物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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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证券类型|上海A股 |上市日期|2017-08-2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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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法人代表|邓勇 |总 经 理|邓秋晗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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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董秘|费世平 |独立董事|徐细雄,盘莉红,胡文言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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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联系电话|86-23-68349898 |传 真|86-23-6834986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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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网址|www.cqzcjt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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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电子信箱|zczq@cqzcjt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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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注册地址|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正川玻璃工业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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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办公地址|重庆市北碚区龙凤桥街道正川玻璃工业园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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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经营范围|制造、加工、销售:锁口瓶,药用玻璃瓶,瓶盖,塑料制品,玻|
| |璃仪器及制品,医药包装技术服务;货物进出口。[经营范围中 |
| |属于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;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须经|
| |批准的项目,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]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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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主营业务|药用玻璃管制瓶等药用包装材料的研发、生产和销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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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历史沿革| 公司名称为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。 |
| | 1、有限公司设立。 |
| |(1)有限公司设立发行人前身为成立于1989年的滩口玻璃厂, |
| |由邓正川、艾远芳及其家庭成员创办,系挂靠集体企业,其中集|
| |体资产已于1995年10月退出。1997年9月,重庆市北碚区乡镇企 |
| |业管理局出具《关于同意成立重庆正川玻璃有限公司的批复》(|
| |碚乡镇企(1997)137号文),同意在原滩口玻璃厂的基础上成 |
| |立重庆正川玻璃有限公司。 |
| |1997年10月27日,重庆渝碚会计师事务所对滩口玻璃厂进行评估|
| |并出具渝碚会所评字(1997)第89号《资产评估报告》,截止19|
| |97年9月30日,评估结果为净资产1,796万元。1997年11月5日, |
| |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镇乡村企业资产管理办公室出具《关于重|
| |庆市滩口玻璃厂资产评估确认通知》(碚府企办(1997)55号)|
| |,确认滩口玻璃厂中的集体资产已于1995年10月退出,滩口玻璃|
| |厂经评估的净资产为1,796万元。 |
| |1997年11月4日,重庆市北碚区水土镇人民政府企业办公室出具 |
| |《关于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产权界定的证明》,确认重庆市|
| |正川玻璃有限公司经上述《验资报告》审定的注册资本为1,000 |
| |万元,全部属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投资者所有。 |
| |为进一步确认正川有限设立时的历史遗留问题和资产权属,2013|
| |年7月,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出具北碚府发(2013)48号文, |
| |确认:1997年11月,滩口玻璃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股东为邓|
| |正川等五人,本次改制未给国家、集体及相关主体造成损失,有|
| |限公司股权划分清晰,未发生争议或纠纷,改制后有限公司不存|
| |在集体资产投入,本次改制过程及结果真实、合法、有效;2014|
| |年11月,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渝府办函(2014)69号文,|
| |确认滩口玻璃厂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过程及结果真实、有效。|
| |滩口玻璃厂改制设立正川有限,经过了必要的资产评估、评估确|
| |认、验资和产权界定等程序,改制程序合法。由于邓正川已去世|
| |,保荐机构对当时的出资人邓勇、邓步国、马卫国、龚向明进行|
| |了访谈并查阅了改制时的会议纪要、改制方案,了解了改制时的|
| |背景,北碚区乡镇企业管理局对改制方案批复同意成立正川有限|
| |同时认为“该公司为镇级股份合作制企业,企业主管部门为北碚|
| |区乡镇企业管理局”,老股东以经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出资,职工|
| |股东拟用现金出资,由于职工持股方案尚未达成一致,故老股东|
| |先期以净资产出资计入注册资本1,000万元,完成了工商注册登 |
| |记。 |
| |经核查,保荐机构认为,滩口玻璃厂改制设立正川有限履行了资|
| |产评估、评估确认、验资、产权界定等程序,改制方案经重庆市|
| |北碚区乡镇企业管理局批准,改制过程合法、有效,正川有限的|
| |设立符合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,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;|
| |(2)正川有限第一次股权变更(增加注册资本)。 |
| |1998年2月6日,邓正川、邓勇、邓步国、马卫国、龚向明等签署|
| |《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章程》约定:正川有限注册资本1,80|
| |0万元,其中邓正川、邓勇、邓步国、马卫国、龚向明以实物出 |
| |资,艾远芳等职工股东(以下简称“职工股东”)以货币出资。|
| |1998年3月31日,重庆渝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渝碚会验字(1997)|
| |第132号《验资报告》,截至1998年3月11日,正川有限实收资本|
| |为1,800万元。 |
| |保荐机构查阅了本次工商变更的相关资料以及验资报告、附件,|
| |访谈了邓勇等四位出资人和当时主要的职工股股东,了解了本次|
| |增资的背景,本次增资大量引进职工股东,是为了实现北碚区乡|
| |镇企业管理局对改制事项批复中“该公司为镇级股份合作制企业|
| |”的要求,艾远芳等95名职工以现金41.3万元出资,职工持股人|
| |数95人。由于当时主管部门和正川有限老股东对公司法理解不正|
| |确,混淆了有限公司与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性质,引进职工股股东|
| |人数过多,导致正川有限股东人数超过50人,违反了公司法的相|
| |关规定,存在暇疵。由于当时的验资机构已不存在,验资的注册|
| |会计师也已去世或无法联系,保荐机构访谈了当时的财务部人员|
| |和四位老股东,了解当时的验资情况,1998年3月的验资报告距 |
| |离1997年11月改制的时间很近,又是为了实现前次改制中未完成|
| |的职工持股方案,验资报告中把老股东出资描述为实物出资1,75|
| |8.7万元;老股东在1997年11月改制中已将净资产整体投入,1,0|
| |00万元计入注册资本,其余796万元净资产已形成资本公积,本 |
| |次老股东增资实际上是以资本公积增加注册资本,本次验资报告|
| |描述出资方式存在暇疵。就本次增资验资报告中的暇疵,邓勇等|
| |四位股东出具了《增资情况的说明》,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|
| |《专项验资复核报告》,确认当时的出资方式为以资本公积金增|
| |加注册资本,出资真实、合法、有效。 |
| |综上所述,保荐机构认为:(1)1998年3月正川有限注册资本增|
| |加到1,800万元,验资报告将邓勇等股东出资方式描述成实物出 |
| |资,滩口玻璃厂评估确认的净资产在改制时已全部投入,超过注|
| |册资本部分已形成资本公积,本次老股东增资实际上是以资本公|
| |积金转股本,验资报告在描述出资方式上存在暇疵,但经当事人|
| |确认、验资复核并经政府确认,正川有限1,800万元注册资本已 |
| |足额缴纳,本次增资真实、有效,不存在出资不实或损害公司利|
| |益的情形,验资报告描述出资方式的暇疵不会对本次发行构成重|
| |大影响;(2)本次增资引进职工股东,艾远芳等95名职工以现 |
| |金41.3万元出资,导致正川有限股东人数超过50人,不符合《公|
| |司法》的相关规定。 |
| |2、有限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(1)股权转让过程2005年9月12日 |
| |,正川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,同意四项股权转让事宜,其中龚向|
| |明将其持有正川有限5.87%的股权转让给邓步莉,转让价格按照 |
| |注册资本1:1确定为105.7万元,马卫国将其持有正川有限3.89%|
| |的股权转让给邓步琳,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: |
| |1确定为70万元,邓步国将其持有正川有限8.78%的股权转让给邓|
| |红,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:1确定为158万元,艾远芳等95名 |
| |全部职工股东将其合计持有正川有限2.3%的股权转让给邓正川,|
| |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:1确定为41.3万元。 |
| |本次股权转让的受让方,邓步莉、邓步琳及邓红均系邓正川之女|
| |。龚向明与邓步莉为夫妻关系,马卫国与邓步琳为夫妻关系。邓|
| |步国与邓红于2005年3月15日签署《自愿离婚协议书》,约定邓 |
| |步国名下全部正川有限股权归邓红所有,邓步国将正川有限股权|
| |转让给邓红系履行离婚协议书财产分割行为;艾远芳等95名职工|
| |股东将股权转让给邓正川,是为了规范有限公司股东人数超过50|
| |人。本次股权转让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。 |
| |(2)股东人数超过50人的后续规范措施1998年3月艾远芳等95名|
| |职工以现金41.3万元对有限公司进行出资,导致正川有限股东人|
| |数违反了《公司法》有限公司股东不得超过50人的规定,1998年|
| |3月至2005年9月间,部分职工股东转股、退股及新股东入股未及|
| |时办理工商登记,程序存在瑕疵。 |
| |通过本次股权转让,部分股东将其合计持有正川有限2.3%的股权|
| |转让给邓正川,有限公司股东人数降至五人,符合《公司法》的|
| |规定。 |
| |保荐机构、发行人律师对本次涉及股权转让的股东进行了访谈,|
| |根据《访谈笔录》及股东签署的《声明》艾远芳等95名职工股东|
| |的出资、转让事宜均系本人真实意思表示,本人已实际收回了全|
| |部投资,参与出资期间及股权转让后,本人与邓正川先生及其继|
| |承人、正川公司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清楚,未发生任何纠纷并不存|
| |在潜在纠纷,未来本人也不会就以上在公司出资、收益、出资转|
| |让事项通过任何方式主张权利。 |
| |2013年6月,正川有限全体股东承诺:“1998年增资的职工股东 |
| |均实际领回了全部出资款,不存在损害职工股东利益的情况,也|
| |未因此发生任何争议或纠纷。如未来因职工股东入股款未清退完|
| |毕引起纠纷或诉讼给正川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损害的,我公司全|
| |体股东将足额予以补偿。”2013年4月25日,重庆市工商行政管 |
| |理局北碚分局出具《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分局关于重庆|
| |正川玻璃有限公司历史沿革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》,确认正川有|
| |限未因本次增资和股权转让事宜受到任何相关单位或个人投诉、|
| |异议或发生任何纠纷、诉讼事项。同时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|
| |碚分局未来也不会就本次增资及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不规范事项追|
| |究正川有限及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,且不会就本次增资及股权转|
| |让事项进行处罚。2013年7月24日,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出具 |
| |北碚府发[2013]48号文,确认正川有限有效存续,本次职工股|
| |东增资及退出后,正川有限现有股东权利义务清晰无争议,增资|
| |及退出过程及结果真实、有效。 |
| |保荐机构认为:1998年3月到2005年9月间,发行人职工股东股权|
| |转让均系当事人意思的真实表示,未发生任何纠纷并不存在潜在|
| |纠纷;截至2005年9月,正川有限股东人数超过50人及股权转让 |
| |不规范的情况已得到有效规范,正川有限的全体股东对此出具承|
| |诺,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分局和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政府均|
| |已发文确认,发行人历史上存在的股东人数超过超过50人及股权|
| |转让不规范不会影响公司的利益,不存在潜在风险,不会对本次|
| |发行上市造成实质性障碍。 |
| | 3、有限公司第二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。 |
| |(1)股权转让2005年11月30日,邓正川与邓勇、邓步莉、邓步 |
| |琳、邓红分别签署《股份转让协议》,邓正川将其持有的正川有|
| |限6.94%的股权转让给邓勇,转让价格为125万元;将其持有的正|
| |川有限5.239%的股权转让给邓步莉,转让价格为94.3万元;将其|
| |持有的正川有限7.22%的股权转让给邓步琳,转让价格为130万元|
| |;将其持有的正川有限2.33%的股权转让给邓红,转让价格为42 |
| |万元。同日,正川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,一致同意上述四项股权|
| |转让事宜。 |
| |本次股权转让受让方四人全部为邓正川的子女,股权转让的原因|
| |是邓正川年事已高,拟退出正川有限,故将其持有的部分正川有|
| |限股权在其子女中进行合理分配。本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|
| |得税。 |
| |(2)增加注册资本为了公司发展的需要,本次股东会决议一致 |
| |同意新增注册资本至1,808.2万元,增资价格经各方协商同意确定|
| |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对应7.94元。 |
| |其中,范勇以现金出资2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2.52万元;何荣|
| |华以现金出资15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.9万元;肖清以现金出 |
| |资10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.26万元;邓步键以现金出资10万元|
| |认购新增注册资本1.26万元;姜凤安以现金出资5万元认购新增 |
| |注册资本0.63万元;邓步金以现金出资5万元认购新增注册资本0|
| |.63万元。上述六名新进股东全部系公司员工。重庆鸿源会计师 |
| |事务有限公司对本次增资行为进行审验,并于2006年1月4日出具|
| |鸿源会所[2005]字第208号《验资报告》。 |
| | 4、有限公司股份继承及第三次股权转让。 |
| |(1)股份继承2007年10月27日,邓正川先生因病逝世。2010年7|
| |月1日,邓勇、邓步莉、邓红、邓步琳与艾远芳签署《自愿放弃 |
| |股份继承权协议书》,邓勇、邓步莉、邓步琳、邓红一致表示自|
| |愿放弃邓正川留下来的股份继承权,全部由艾远芳享有和处理,|
| |邓勇、邓步莉、邓步琳、邓红保证今后不再为对该股份提出任何|
| |异议。 |
| |2011年7月26日,正川有限召开股东会,决议同意艾远芳继承邓 |
| |正川持有正川有限33.18%的股权。 |
| |(2)股权转让2011年7月26日,正川有限股东会决议同意何荣华|
| |股权转让事宜。其中,孙联云以人民币3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正 |
| |川有限0.022%的股权;王跃福以人民币3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正 |
| |川有限0.022%的股权;孙开明以人民币3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公 |
| |司0.022%的股权;李正德以人民币2.0526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正|
| |川有限0.016%的股权;王元以人民币1.9737万元受让何荣华持有|
| |正川有限0.014%的股权;秦锋以人民币1.9737万元受让何荣华持|
| |有正川有限0.014%的股权。上述六人均于正川有限任职。 |
| |股权转让原因系何荣华因个人原因不再于正川有限任职,故自愿|
| |与孙联云、王跃福、孙开明、李正德、王元、秦锋等签署《股权|
| |转让协议》,将其所持正川有限0.11%的股权分别转让给孙联云 |
| |等六人。股权转让价格系经转让各方协商确定,本次转让价款均|
| |已实际支付,转让各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。何荣华取得上述|
| |股权的成本合计为15万元,本次股权转让的六位受让方合计支付|
| |价款为15万元,该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。 |
| | 5、有限公司第四次股权转让。 |
| |2012年1月6日,艾远芳与邓勇、邓秋晗分别签订《重庆市正川玻|
| |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》,分别约定:艾远芳将其持有正川有|
| |限28.18%的股权转让给邓勇,转让价格为509.59万元;将其持有|
| |正川有限5%的股权转让给邓秋晗,转让价格为90.41万元。 |
| |其中,邓勇为艾远芳之子,邓秋晗为艾远芳之孙、邓勇之子,股|
| |权转让的原因系艾远芳年事已高,将其持有的正川有限股权转让|
| |给邓勇、邓秋晗。同日,正川有限股东会作出决议,一致同意上|
| |述股权转让事宜。本次股权转让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。 |
| | 6、有限公司第五次股权转让。 |
| |2012年11月,正川有限临时股东会作出决议,全体股东一致同意|
| |正川投资成为新股东,未参与股权转让的股东放弃本次股权转让|
| |的优先购买权。邓勇、邓步莉、邓步琳、邓红分别与正川投资签|
| |订《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》,邓勇将其持有正|
| |川有限34.78%的股权转让给正川投资,转让价格为628.92万元;|
| |邓步莉将其持有正川有限6.27%的股权转让给正川投资,转让价 |
| |格为113.36万元;邓步琳将其持有正川有限6.27%的股权转让给 |
| |正川投资,转让价格为113.36万元;邓红将其持有正川有限6.27|
| |%的股权转让给正川投资,转让价格为113.36万元。本次股权转 |
| |让完成后,正川投资持有正川有限53.59%的股权,成为控股股东|
| |。 |
| |本次按出资额转让股权,2012年12月18日,重庆市北碚区地方税|
| |务局出具《关于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改制上市所涉个人所得|
| |税的批复》,确认邓步莉、邓步琳、邓勇、邓红将其持有的正川|
| |有限股权分别转让予正川投资属于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|
| |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》规定的“经主管税务|
| |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”,该次股权转让可按照其原投资金额|
| |转让。 |
| | 7、有限公司第二次增资。 |
| |2013年1月20日,正川有限召开股东会,审议通过将正川有限注 |
| |册资本增加至1,860.00万元,新增注册资本51.80万元全部由永 |
| |承正好以货币资金947.94万元认缴,增资价格为每1元注册资本 |
| |对应18.30元。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审验,并出具 |
| |了天健验(2013)8-4号《验资报告》。 |
| | 8、股份公司设立。 |
| |2013年5月2日,天健出具天健审[2013]8-140号《审计报告》 |
| |,以2013年1月31日为基准日,正川有限经审计的账面净资产为 |
| |人民币350,039,351.34元。2013年5月3日,开元评估出具开元评|
| |报字[2013]042号《重庆市正川玻璃有限公司拟整体变更之公 |
| |司净资产价值评估报告》,以2013年1月31日为基准日,正川有 |
| |限净资产评估值为42,751.49万元。 |
| |2013年8月31日,正川有限股东会通过决议,同意以2013年1月31|
| |日经审计的净资产350,039,351.34元为基数,折为股本6,000万 |
| |股,每股1元,剩余净资产290,039,351.34元计入变更后股份公 |
| |司的资本公积。天健对整体变更事宜进行审验,并出具了天健验|
| |(2013)8-23号《验资报告》。 |
| | 9、股份公司第一次增资(资本公积转增股本)。 |
| |2015年9月5日,正川股份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,决议|
| |公司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。具体为:公司以资本公积每10股转增|
| |3.5股,转增后资本公积金留存269,039,351.34元,本次转增完 |
| |成后公司注册资本金将由6,000万元增加至8,100万元。 |
| |天健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增资进行审验,并出具了天健验[2015|
| |]8-90号《验资报告》。 |
| | 10、股份公司第一次股权转让。 |
| |2015年9月7日,邓步莉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100,000股股份转让 |
| |给肖清、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100,000股股份转让给姜凤安、将 |
| |其持有的正川股份100,000股股份转让给范勇、将其持有的正川 |
| |股份15,900股股份转让给李正德,转让价格为6.16元/股;邓步 |
| |琳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315,900股股份转让给邓步金,转让价格 |
| |为6.16元/股;邓红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217,400股股份转让给邓|
| |步金、将其持有的正川股份14,100股股份转让给李正德、将其持|
| |有的正川股份84,400股股份转让给永承正好,转让价格为6.16元|
| |/股。 |
| |本次股权转让的原因是为了稳定员工骨干、增加员工骨干与公司|
| |利益的一致性。 |
| |股权转让价格系以截至2014年12月31日的净资产为基础,扣除40|
| |,000,000.00元现金分红后,经过转让各方协商同意一致商定的 |
| |。本次股权转让合计需缴纳个人所得税116.76万元,已由发行人|
| |代扣代缴。 |
| | 2015年10月9日,正川股份完成股份托管机构的变更登记。 |
| |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)|
| |前身系1989年成立的重庆市江北县滩口玻璃厂,经济性质为个人|
| |合伙经济组织。公司以2013年1月31日为基准日,整体变更为股 |
| |份有限公司,于2013年10月18日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碚区|
| |分局登记注册,总部位于重庆市北碚区。 |
| |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4,050,000|
| |张,每张面值为人民币100元,发行总额为人民币405,000,000.0|
| |0元。经经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决定书[2021]224号文同意,|
| |公司405,000,000.00元可转换公司债券于2021年6月1日起在上海|
| |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,债券简称“正川转债”,债券代码“1136|
| |24”。 |
| |公司现持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500109203249834P的营业执照|
| |,注册资本15,120.20万元,股份总数151,202,081股(每股面值|
| |1元),均系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。 |
| |截至2025年6月30日,公司总股本为151,202,102股(每股面值1 |
| |元),均系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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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.发行上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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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网上发行日期 |2017-08-10|上市日期 |2017-08-22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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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发行方式 | |每股面值(元) |1.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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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发行量(万股) |2700.0000 |每股发行价(元) |14.3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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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发行费用(万元) |2993.9100 |发行总市值(万元) |3866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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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募集资金净额(万元) |35670.0900|上市首日开盘价(元) |17.18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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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上市首日收盘价(元) |20.62 |上市首日换手率(%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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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上网定价中签率 |0.03 |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|0.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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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每股摊薄市盈率 |22.9900 |每股加权市盈率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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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主承销商 |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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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上市推荐人 |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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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3.关联企业】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:2024-12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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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联方名称 | 关联关系 | 比例(%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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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重庆正川永成医药材料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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