☆公司概况☆ ◇603136 天目湖 更新日期:2025-05-23◇
★本栏包括【1.基本资料】【2.发行上市】【3.关联企业】
【1.基本资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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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名称|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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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英文名称|Jiangsu Tianmu Lake Tourism Co.,Ltd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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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证券简称|天目湖 |证券代码|60313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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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曾用简称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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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行业类别|社会服务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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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证券类型|上海A股 |上市日期|2017-09-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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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法人代表|李淑香 |总 经 理|史瑶琴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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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董秘|虞雯 |独立董事|刘照慧,吕博文,张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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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联系电话|86-519-87985901 |传 真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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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网址|www.tmhtour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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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电子信箱|yw@tmhtour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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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注册地址|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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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办公地址|江苏省常州市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环湖西路1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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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经营范围|许可项目:高危险性体育运动(游泳);餐饮服务;旅游业务;|
| |茶叶制品生产;食品销售;烟草制品零售;住宿服务;道路旅客|
| |运输经营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|
| |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)一般项目:游览景区管|
| |理;公园、景区小型设施娱乐活动;日用品销售;日用品批发;|
| |日用百货销售;针纺织品销售;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(象牙|
| |及其制品除外);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制造(象牙及其制品除|
| |外);休闲观光活动;茶叶种植;食品销售(仅销售预包装食品|
| |);健身休闲活动;旅游开发项目策划咨询;企业管理咨询;信|
| |息咨询服务(不含许可类信息咨询服务);酒店管理;商业综合|
| |体管理服务;组织文化艺术交流活动;动物园管理服务;露营地|
| |服务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|
| |活动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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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主营业务|旅游景区的开发管理和经营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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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历史沿革| 1、1992年,天目湖公司的设立情况。 |
| |溧阳市天目湖旅游有限公司系由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公司改制设立|
| |。 |
| |1992年6月3日,溧阳市人民政府出具《关于同意成立市天目湖风|
| |景旅游区开发实业总公司下属四个分公司的批复》(溧政复[199|
| |2]44号),同意溧阳市天目湖风景旅游区开发实业总公司下设包|
| |括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公司(以下简称“天目湖旅游公司”)在内|
| |的四个分公司,公司为全民企业性质,独立核算,自负盈亏。 |
| |1992年9月12日,常州溧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《查验注册资金证 |
| |明书》,查验证实天目湖旅游公司有注册资金总额人民币250万 |
| |元,其中固定基金188万元,流动基金62万元,全部注册资金由 |
| |溧阳市天目湖风景旅游区开发实业总公司拨付。 |
| |1992年9月15日,天目湖旅游公司在溧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|
| |注册,取得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,企业名称为溧阳市天目湖旅|
| |游公司;住所为溧阳市沙河水库;注册资金为人民币贰佰伍拾万|
| |元;经济性质为全民所有制;经营方式为服务、批发、零售、加|
| |工; |
| | 2、2003年,天目湖公司改制及天目湖有限的设立情况。 |
| | (1)改制申请。 |
| |2003年1月5日,根据中国共产党溧阳市委员会颁布的《关于进一|
| |步深化市属工业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意见》(溧委发[2000]49号|
| |)与《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》(溧委发[200|
| |1]35号),为深化企业改革,增强企业竞争力,天目湖公司向溧|
| |阳市天目湖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请示实施产权制度改革。 |
| |2003年3月10日,天目湖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,会议中讨论了 |
| |天目湖公司改制方案,并经参会职工代表一致同意通过了本次决|
| |议。 |
| |2003年3月15日,天目湖管委会、天目湖集团、溧阳沙河水库管 |
| |理处向溧阳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报送《关于溧阳市天目湖旅游|
| |公司改制方案的请示》(溧天管[2003]16号),请示对拟定的天|
| |目湖公司改制方案给予审核批复。 |
| | (2)改制批复。 |
| |2003年3月24日,溧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《改制例会会议纪 |
| |要》(第1号),会议原则同意天目湖公司的改制方案;转让价 |
| |格按经评估、剥离之后的实际净资产确定,若受让人一次性付款|
| |,则享受10%的优惠。由现有公司法人代表占股份70%,其余高层|
| |管理人员占股份30%组建有限公司。 |
| |2003年4月28日,溧阳市财政局、溧阳市国土资源局出具《对溧 |
| |阳市天目湖旅游公司产权界定及资产出让价格的批复》(溧财国|
| |[2003]20号),对天目湖公司产权界定及资产出让价格作出如下|
| |批复: |
| |“一、经审查你单位注册资本来源,根据国家产权界定有关规定|
| |,界定你单位改制前资产性质为国有。 |
| |二、根据溧阳天目会计师事务所溧天目会所评[2003]7号《整体 |
| |评估报告》,截止2002年12月31日,你单位的净资产为960.81万|
| |元。 |
| |三、根据溧阳天目会计师事务所溧天目会所审[2003]42号《审计|
| |报告》,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2月28日,你单位亏损211.53万 |
| |元。但按2003年3月24日市改制例会《会议纪要》第1号,不作净|
| |资产调整。 |
| | 四、根据溧财国[2003]19号文,剥离资产365.89万元。 |
| | 经上述调整,你单位的净资产为594.92万元。 |
| |五、根据江苏省苏地房地产咨询评估有限公司溧阳分公司出具的|
| |溧地估[2003]字第031号《土地评估报告》,你单位位于天目湖 |
| |旅游度假区范围内10块土地总面积合计12,622.1平方米,总地价|
| |为321.81万元。 |
| |综合土地资产,并按2003年3月24日市改制例会第1号《会议纪要|
| |》规定享受10%的优惠后,你单位的整体资产出让价格为825.06 |
| |万元,但受让人须承担全部债务。”2003年4月28日,溧阳市经 |
| |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出具《关于同意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公司|
| |改制方案的批复》(溧体改办发[2003]9号),同意天目湖公司 |
| |改制方案。 |
| | (3)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买断天目湖公司经营性资产。 |
| |2003年4月28日,江苏天目湖集团公司与孟广才、蒋美芳、陶平 |
| |、史耀锋、陈东海、方蕉签订《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公司产权转让|
| |协议》,双方约定转让标的为天目湖公司列入资产评估范围的全|
| |部经营性资产、所占土地使用权(建筑物占用的土地),转让价|
| |格为825万元。 |
| |2003年4月29日,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向天目湖集团一次性支付转|
| |让价款825万元,其中:孟广才出资577.5万元,占出资总额的70|
| |%;蒋美芳等其他5位自然人各出资49.5万元,各占出资总额的6%|
| |。 |
| | (4)2003年6月,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设立天目湖有限。 |
| |2003年5月5日,经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一致同意,将其购买的天 |
| |目湖公司净资产916.73万元与货币资金383.3万元作为出资,共 |
| |同设立溧阳市天目湖旅游有限公司,注册资本为1,300万元。其 |
| |中,货币资金383.3万元、改制购买净资产916.7万元。 |
| |溧阳天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出资情况进行审验,并出具《验资|
| |报告》(溧天目会所验[2003]30号)该报告的审验结果表明:截|
| |至2003年5月7日,天目湖有限已收到股东实际缴纳的货币资金人|
| |民币383.30万元和改制净资产人民币582.13万元,合计人民币96|
| |5.43万元。其中:注册资本1,300万元,未弥补亏损334.57万元 |
| |。天目湖有限于2003年6月4日取得了溧阳工商局核发的营业执照|
| |(注册号:3204812101352)。 |
| | (5)验资时注册资本的不足部分。 |
| |根据上述《验资报告》,天目湖有限成立时,天目湖公司实际发|
| |生334.57万元的亏损。经核查,天目湖有限成立时实际出资不足|
| |部分的金额为175.57万元。 |
| |1>2003年4月28日,天目湖管委会下发《办公会议纪要》(第10 |
| |号),该纪要第二点第2条明确: |
| |2002年12月31日前税务部门要求补交的所得税减去已于元月份返|
| |回给企业的80万元,其余部分由天目湖集团分两年补给天目湖公|
| |司。 |
| |2>2008年2月25日,天目湖集团和天目湖管委会出具《关于溧阳 |
| |市天目湖旅游有限公司截止2002年12月31日应补缴企业所得税返|
| |回情况的证明》确认: |
| |按照上述天目湖管委会第10号办公会议纪要意见,天目湖管委会|
| |及天目湖集团公司共计返还给天目湖公司/天目湖有限159万元,|
| |分别于2003年1月支付80万元、2004年1月支付39.5万元、2005年|
| |1月支付39.5万元。 |
| |3>经核查,截至2002年12月31日,天目湖公司根据税务部门的要|
| |求补交企业所得税159万元,该笔已补交的所得税未扣减当期净 |
| |资产,即天目湖公司改制评估基准日2002年12月31日经评估的改|
| |制净资产中未扣减该笔所得税费用;同时,天目湖管委会及天目|
| |湖集团承诺,该笔补交的企业所得税由其最终承担。 |
| |天目湖有限设立审验前,税务部门对天目湖公司2002年度所得税|
| |进行了汇算清缴,税款共计166.69万元,相应减少了设立审验时|
| |点的净资产。 |
| |4>经核查,天目湖有限设立审验时,就天目湖公司因补交企业所|
| |得税而减少的净资产159万元,天目湖管委会及天目湖集团承担 |
| |补足的责任,故审验时点的净资产应包含该部分应收款项。 |
| |天目湖管委会及天目湖集团的159万元款项用于弥补天目湖有限 |
| |设立审验时点的亏损之后,天目湖有限成立时实际出资不足部分|
| |的金额为175.57万元。 |
| |5>经核查,上述用于出资的天目湖管委会及天目湖集团的应返还|
| |款项于其后全部收回至天目湖有限,该部分出资应可认定为足额|
| |到位,且该情形未对天目湖有限及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。 |
| |综上,天目湖有限成立时实际出资不足部分的金额为175.57万元|
| |。 |
| | (6)注册资本的补足。 |
| |就天目湖有限成立时实际出资不足部分175.57万元,于2008年6 |
| |月21日,由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向天目湖有限缴纳现金补足。 |
| |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注册资本补足事项进|
| |行了审核,并出具《专项审核报告》(苏公W[2010]E1087号),|
| |该报告表明天目湖有限全体股东已于2008年6月补足不足部分金 |
| |额。 |
| | 实际控制人孟广才出具《承诺函》: |
| |“本人孟广才承诺: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在2003|
| |年由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公司改制为有限公司时,存在部分注册资|
| |本出资未到位的情况,已于2008年全部补足。若公司因该事项在|
| |今后受到其他经济损失,将由本人全部承担。” |
| | (7)江苏省人民政府的确认意见。 |
| |2009年12月8日,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《省政府办公厅关 |
| |于确认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公司改制合规性的函》(苏政办函[200|
| |9]173号),该函对天目湖公司改制的合规性进行了确认: |
| |“溧阳市天目湖旅游公司为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|
| |,成立于1992年,投资者为溧阳市天目湖风景旅游区开发实业总|
| |公司(后变更为江苏天目湖集团公司),注册资本250万元,企 |
| |业性质为全民所有制。 |
| |2003年,经职工代表大会和溧阳市企业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同意,|
| |天目湖公司实施改制。经资产评估和有关部门确认,江苏天目湖|
| |集团公司将天目湖公司净资产转让给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,天目 |
| |湖公司改制为溧阳市天目湖旅游有限公司。 |
| | 2008年9月该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。 |
| |天目湖公司的改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,并经主管部门批准,符|
| |合当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规定。” |
| |经核查,天目湖有限2003年设立时存在未足额缴纳注册资本的情|
| |形,系因用于出资的净资产出现经营性亏损而导致,但业已全部|
| |补足。而且,在注册资本全额缴足之前,前述情形未引致任何纠|
| |纷,未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,且由实际控制人孟广才出|
| |具承诺:若公司因该事项在今后受到其他经济损失,将由其本人|
| |全部承担。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亦对天目湖公司改制的合法性|
| |、合规性进行了确认。天目湖公司的改制履行了相关法定程序,|
| |并经主管部门批准,符合当时法律、法规和政策的规定;天目湖|
| |有限设立时的出资瑕疵不会导致公司设立无效,不会对本次公开|
| |发行构成实质性障碍。 |
| | 3、2005年5月,天目湖有限第一次增资。 |
| |2005年4月25日,经天目湖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,全体股东按各 |
| |自所持股权比例,以7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向公司增资700万元,|
| |注册资本由1,300万元增至2,000万元。其中,孟广才出资490万 |
| |元(占70%)、蒋美芳等其他5名自然人各出资42万元(各占6%)|
| |。 |
| |溧阳天目会计师事务所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审验,并出具《验资|
| |报告》(溧天目会所验[2005]29号)予以确认。天目湖有限于20|
| |05年5月13日在溧阳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。 |
| | 4、2008年5月,天目湖有限第二次增资。 |
| |2008年3月16日,经天目湖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,全体股东一致 |
| |同意对天目湖有限进行增资。增资具体方式为:孟广才、蒋美芳|
| |、陶平、史耀锋、陈东海、方蕉分别以其经评估后的旅行社公司|
| |股权作为出资,对天目湖有限进行增资。经江苏中天资产评估事|
| |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《资产评估报告书》(苏中资评报字[2008]|
| |第028号)评估,旅行社公司的股权评估值为92.87万元。全体股|
| |东认可其作价92万元。本次增资后,天目湖有限的注册资本由2,|
| |000万元增至2,092万元。 |
| |2008年3月16日,经旅行社公司2008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|
| |,全体股东一致同意将各自持有的旅行社公司股权评估作价后按|
| |持股比例转让给天目湖有限。 |
| |根据旅行社公司办理股东变更工商登记手续的需要,2008年3月1|
| |6日,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分别与天目湖有限签订《股权转让协议|
| |》,将其持有的旅行社公司股权转让给天目湖有限。 |
| |2008年3月21日,旅行社公司的上述股东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办 |
| |理完毕,旅行社公司成为天目湖有限的全资子公司。 |
| |经核查,旅行社公司主要经营天目湖有限所经营的旅游项目,在|
| |业务上与天目湖有限的主营密切相关,公司股东将其所持有的旅|
| |行社公司股权通过增资的方式投入天目湖有限是必要的,有效的|
| |避免了潜在的同业竞争,同时减少了关联交易的发生,进一步完|
| |善了公司的销售体系;在旅行社公司并入天目湖有限的前一年度|
| |总资产、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规模都相对较小,分别占天目湖有|
| |限同期项目的1.04%、31.32%(扣除与天目湖有限发生的关联交 |
| |易后为3.03%)和5.53%,对公司整体经营业绩影响很小,管理层|
| |和实际控制人将上述资产投入公司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。|
| |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审验,并出|
| |具《验资报告》(苏公C[2008]B024号)予以确认。天目湖有限 |
| |于2008年3月28日在溧阳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续。 |
| | 5、2008年6月,天目湖有限第三次增资。 |
| |2008年6月15日,经天目湖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,全体股东同意 |
| |方蕉以1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,向公司增资48.65万元(约合每1 |
| |元出资额价格2.06元),注册资本由2,092万元增至2,140.65万 |
| |元。 |
| |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审验,并出|
| |具了《验资报告》(苏公C[2008]B037号)。 |
| |2008年6月23日,天目湖有限在溧阳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|
| |续。 |
| | 6、2008年7月,天目湖有限第四次增资。 |
| |2008年6月18日,经天目湖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,全体股东同意 |
| |中国-比利时直接股权投资基金以3000万元货币资金出资,向公|
| |司增资291.91万元(约合每1元出资额价格10.28元),注册资本|
| |由2,140.65万元增至2,432.56万元。 |
| |公司本次增资价格与2008年6月15日公司股东方蕉单独增资价格 |
| |差异较大,主要原因是方蕉女士作为公司创始人股东和高级管理|
| |人员,长期以来为公司发展做出了突出贡献,全体股东同意其以|
| |净资产价格增资股权是对其过往业绩的认可,而中国—比利时直|
| |接股权投资基金作为外部股东,同意以较高的价格增资是基于对|
| |公司经营状况和未来业务发展等因素的综合判断。 |
| |虽然两者增资价格差异较大,但均体现了股东的真实意愿。 |
| |2008年7月10日,天目湖有限的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股东和中比基|
| |金签订《溧阳市天目湖旅游有限公司增资协议》,协议约定,由|
| |中比基金对天目湖有限增资3,000万元,其中291.91万元计入注 |
| |册资本,2,708.09万元计入资本公积。 |
| |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上述增资情况进行审验,并出|
| |具了《验资报告》(苏公C[2008]B048号)。 |
| |2008年7月28日,天目湖有限在溧阳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登记手 |
| |续。 |
| | 7、2008年9月,天目湖有限整体变更为天目湖股份。 |
| |2008年8月25日,经天目湖有限股东会审议通过,全体股东决定 |
| |将天目湖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,同意以截至2008年7月31日 |
| |净资产额78,726,696.64元按原股东持股比例折股为股份公司的 |
| |股本6,000万股,每股面值1元人民币,净资产折合股本后的余额|
| |转为资本公积,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,000万元。 |
| |2008年8月20日,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《审计报 |
| |告》(苏公C[2008]A374号),经审计,天目湖有限截至2008年7|
| |月31日的净资产为78,726,696.64元。 |
| |2008年8月28日,为有限公司改制设立股份公司之目的,江苏中 |
| |天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《资产评估报告》(苏中资评报|
| |字[2008]第113号),天目湖有限截至2008年7月31日经评估的净|
| |资产为12,752.79万元,增值率为61.99%。 |
| |2008年8月30日,孟广才等6位自然人与中比基金签订《发起人协|
| |议》,同意共同作为发起人设立股份公司。其中,发起人孟广才|
| |认缴3,612万股,持股比例为60.2%;方蕉认缴429.6万股,持股 |
| |比例为7.16%;蒋美芳、陶平、史耀锋、陈东海各认缴309.6万股|
| |,各自持股比例为5.16%;中比基金认缴720万股,持股比例为12|
| |%。 |
| |2008年8月30日,天目湖股份召开创立大会暨第一次股东大会, |
| |全体股东一致会议同意将天目湖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。|
| |2008年9月3日,江苏公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《验资报告|
| |》(苏公C[2008]B062号),经审验确认截至2008年9月1日,各发|
| |起人以原天目湖有限经审计的净资产78,726,696.64元出资设立 |
| |股份公司,公司注册资本6,000万元已缴足,人民币18,726,696.|
| |64元计入资本公积。 |
| |2008年9月12日,天目湖股份在江苏省常州工商局完成工商变更 |
| |登记手续,取得《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:320481000015403)。 |
| | 8、2013年2月,第一次股权转让。 |
| |2013年2月22日,公司各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,约定中比基金 |
| |将其持有的公司12%的股份分别转让于孟广才、史耀锋、蒋美芳 |
| |、陈东海、陶平、方蕉等人,转让价格为3,223.64万元。 |
| |中比基金、天目湖股份与孟广才、方蕉、史耀锋、蒋美芳、陶平|
| |、陈东海于2013年2月22日签署的《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公 |
| |司股份转让协议》中约定了中比基金的再次投资权利条款。该等|
| |条款内容摘录如下: |
| | “第五条 特别约定 |
| |5.1原股东承诺:自中比基金收到本协议项下全部股份转让价款 |
| |之日起六十个月内,如果天目湖旅游或原股东拟采取下列任一行|
| |动或将发生下列任一情形的,则中比基金有权按照本协议第5.2 |
| |款规定对天目湖旅游或相关方再次投资: |
| |5.1.1以天目湖旅游在境内外上市为目的,引入原股东之外的新 |
| |投资者; |
| |5.1.2启动天目湖旅游在中国境内或境外公开发行并上市的准备 |
| |工作(以与为上市提供服务的律师事务所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券商|
| |中任何一方签署服务协议或顾问协议为准); |
| |5.1.3天目湖旅游或原股东中的任何一方或几方在中国境内或境 |
| |外通过收购上市公司、并将天目湖旅游主要资产注入该等被收购|
| |的上市公司,从而实现“借壳上市”。 |
| |5.2若将发生本协议第5.1.1项或第5.1.2项的,则原股东及天目 |
| |湖旅游应在与该等新投资者签署备忘录、意向书、股份转让协议|
| |、增资协议、收购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中的任何一项文件之日前|
| |六十日,或天目湖旅游与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或券商签署|
| |服务协议或顾问协议中的任何一项文件之日前六十日,书面通知|
| |中比基金,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拟发生的具体情形,以及引入新|
| |投资者或上市的具体条款与条件等。中比基金有权依照其自己的|
| |判断,按照与《增资协议》相同的条款与条件,以3,000万元的 |
| |价格对天目湖旅游进行增资或是受让原股东所持有的相应股份,|
| |并持有天目湖旅游增资后全部注册资本的12%。 |
| |5.3若将发生本协议第5.1.3项情形的,则原股东及天目湖旅游应|
| |在启动收购上市公司的准备工作前六十日,或签署新设、投资其|
| |他法人、企业或机构的备忘录、意向书、股份转让协议、增资协|
| |议、收购协议或其他类似文件中的任何一项文件之日前六十日,|
| |书面通知中比基金,并在书面通知中说明拟发生的具体情形,以|
| |及拟收购、设立或投资的具体条款与条件等。中比基金有权依照|
| |其自己的判断,以3,000万元的价格对天目湖旅游进行增资或是 |
| |受让原股东所持有的相应股份,并持有天目湖旅游增资后全部注|
| |册资本的12%。 |
| |5.4天目湖旅游及原股东知悉并理解:天目湖旅游及原股东承诺 |
| |将在本协议第5.1款项下情形发生前,将中比基金享有的再投资 |
| |的权利以书面方式告知相关方,并在与相关方签署任何文件时将|
| |中比基金排除在该等文件项下保密条款及排他性条款的禁止或限|
| |制范围之外。 |
| |5.5如果原股东和/或天目湖旅游违反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,则 |
| |原股东和天目湖旅游应连带及共同按照本协议第2.1款规定的股 |
| |份转让总价款的20%向中比基金支付违约金,并仍应履行本协议 |
| |第五条项下的全部义务。但是,若经中比基金书面催告后,原股|
| |东和天目湖旅游在六十日内履行了本协议第五条全部约定的,则|
| |中比基金将不再要求原股东和天目湖旅游支付本款项下的违约金|
| |。” |
| |2016年1月25日,上述相关方签署了《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 |
| |公司股份转让协议之补充协议》,终止了中比基金的上述再次投|
| |资权利条款,天目湖股份原股东对中比基金予以现金经济补偿,|
| |具体内容摘录如下: |
| |“第一条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,自本补充协议生效之日起,终 |
| |止《股份转让协议》第五条条款的执行。第五条条款对本协议各|
| |方不再有任何法律约束力,《股份转让协议》各方无权依据该等|
| |条款向其他方提出任何权利主张或要求,而无论其据以提出权利|
| |主张或要求的行为发生在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或之后。 |
| |第二条 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,原股东应根据本补充协议的约定|
| |给予中比基金现金经济补偿。 |
| |原股东需按照下列约定的方式计算相关款项净额并按时足额支付|
| |给中比基金,但不代表要求原股东仅按下述方式减持股份,原股|
| |东可通过任何方式筹集该补偿资金: |
| |2.1自天目湖旅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之 |
| |日起36个月后、48个月前(如因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审核|
| |政策要求原股东锁定期延长的,则该期限相应顺延),中比基金|
| |有权向原股东发出减持指令,该等指令应至少包括减持时间段、|
| |价格区间、减持股份数,并应以书面的方式递交原股东。如中比|
| |基金未在本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发出减持指令,则本补充协议所述|
| |之补偿条款自动失效,且不可恢复; |
| |2.2中比基金有权要求原股东减持的天目湖旅游股份数额合计为2|
| |40万股(含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,由上述股数而产生的法定孳息|
| |); |
| |2.3原股东根据中比基金的减持指令计算卖出其所持天目湖旅游 |
| |股份后,将实际减持金额即上述240万股及产生的法定孳息(若 |
| |有),减去扣除数后的净额,在发出减持指令后的二十日内,一|
| |次性全额支付给中比基金; |
| |2.4扣除数的计算方式为:(减持总金额-1,200万元)*10%; |
| |2.5尽管有本条款的相关约定,但中比基金要求原股东实施上述 |
| |减持事项应根据原股东告知的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所作出|
| |的股份减持承诺等有关内容或届时有效的其他规定。原股东减持|
| |的股份数由原股东自行协商或按照届时原股东的持股比例确定。|
| |” |
| |根据发行人、原股东及中比基金分别出具的书面说明,该等现金|
| |补偿安排系参考各方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中的再次投资权利条款|
| |等内容协商确定,该等相关方对天目湖股份的历次股权结构变化|
| |无任何异议,且各方之间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。 |
| |经核查,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认为,上述相关协议的签署系当|
| |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、合法、有效,该等现金补偿安排系中比基|
| |金与公司原股东之间的约定,未损害发行人利益,对发行人本次|
| |发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。 |
| |根据发行人及发行人各股东书面确认,并经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|
| |师核查,截至本招股说明书签署之日,发行人各股东持有的发行|
| |人股份不存在质押或其他限制权利行使之情形,不存在纠纷或潜|
| |在纠纷。 |
| |报告期末,温泉公司总资产48,298.86万元,净资产5535.59万元|
| |,报告期内实现营业收入2,774.28万元,净利润-442.96万元。 |
| |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《关于核准江苏天目湖旅游股份有限|
| |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》(证监许可【2017】1655号)核|
| |准,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(A股)2,000万股(每股|
| |面值1元),并于2017年9月27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。 |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【2.发行上市】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|网上发行日期 |2017-09-15|上市日期 |2017-09-27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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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发行方式 | |每股面值(元) |1.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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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发行量(万股) |2000.0000 |每股发行价(元) |19.68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发行费用(万元) |3409.7100 |发行总市值(万元) |39360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募集资金净额(万元) |35950.2900|上市首日开盘价(元) |23.62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上市首日收盘价(元) |28.34 |上市首日换手率(%) |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上网定价中签率 |0.01 |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|0.00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每股摊薄市盈率 |22.9900 |每股加权市盈率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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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主承销商 |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|上市推荐人 |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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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3.关联企业】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:2024-12-31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| 关联方名称 | 关联关系 | 比例(%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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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溧阳市遇天目湖酒店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碧波园大酒店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天立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天目湖旅行社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天目湖御水温泉度假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天目湖山水园酒店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天目湖南山竹海旅游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65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南山职工休养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南山竹海索道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千采旬酒店有限公司 | 孙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溧阳市初心培训服务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江苏天目湖动物王国旅游有限公司 | 联营企业 | 19.98|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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