☆公司概况☆ ◇003017 大洋生物 更新日期:2025-06-22◇
★本栏包括【1.基本资料】【2.发行上市】【3.关联企业】
【1.基本资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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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名称|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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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英文名称|Zhejiang Dayang Biotech Group Co.,Ltd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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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证券简称|大洋生物 |证券代码|00301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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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曾用简称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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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行业类别|基础化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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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证券类型|深圳A股 |上市日期|2020-10-2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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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法人代表|陈阳贵 |总 经 理|陈旭君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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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董秘|徐旭平 |独立董事|曾爱民,姜晏,韩秋燕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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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联系电话|86-571-64156868 |传 真|86-571-6419403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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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网址|www.dyhg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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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电子信箱|dysw@dyhg.com;xuxuping65@163.com;1355714860@qq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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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注册地址|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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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办公地址|浙江省杭州市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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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经营范围|一般项目:生物化工产品技术研发;生物质液体燃料生产工艺研|
| |发;生物基材料技术研发;复合微生物肥料研发;基础化学原料|
| |制造(不含危险化学品等许可类化学品的制造);专用化学产品|
| |制造(不含危险化学品);专用化学产品销售(不含危险化学品|
| |);化工产品生产(不含许可类化工产品);化工产品销售(不|
| |含许可类化工产品);热力生产和供应;饲料原料销售;食品添|
| |加剂销售;肥料销售;新材料技术研发;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|
| |;技术服务、技术开发、技术咨询、技术交流、技术转让、技术|
| |推广;科技中介服务;互联网销售(除销售需要许可的商品);|
| |国内贸易代理。(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,凭营业执照依法自|
| |主开展经营活动)许可项目:食品添加剂生产;饲料添加剂生产|
| |;兽药生产;发电、输电、供电业务;货物进出口;港口经营;|
| |危险化学品生产(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|
| |开展经营活动,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|
| |准)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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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主营业务|无机盐、兽用原料药等化学原料产品的生产和销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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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历史沿革| (一)股份公司设立前的股本形成及其变化 |
| | 1、有限公司之前身及其股份合作制改造 |
| |公司前身大洋有限系在建德县大洋化工厂基础上改制设立。 |
| | (1)大洋化工厂的设立情况 |
| |1975年9月4日,建德县革命委员会生产指挥组出具了建革生字(|
| |75)第84号《关于同意新建“大洋化工厂”的批复》,同意新建|
| |“大洋化工厂”。 |
| |1976年,大洋化工厂成立,成立时企业性质为集体,成立时资金|
| |总额为515,307元,地址为建德县大洋埠,经营范围为主营:碳 |
| |酸钾、焦磷酸钾、炸药;兼营:肥皂、尼龙袋、磷酸二氢钾。主|
| |管业务部门为原建德县社队企业局。 |
| | (2)大洋化工厂的股份合作制改造 |
| |1988年10月14日,建德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出具了《关于在乡镇企|
| |业进行完善责任制和股份制试点工作的通知》(建政办[88]68号|
| |),明确为了进一步完善乡镇企业责任制并为推行股份制做好准|
| |备,决定在大洋镇进行企业责任制和股份制的试点工作。1988年|
| |12月8日,建德县大洋镇人民政府出具了《关于对大洋化工厂、 |
| |大洋台板厂进行股份制改造的意见》(大政[1988]58号),决定|
| |将大洋化工厂由集体企业转化成股份制企业。其中,股份制形式|
| |是以股租二元结合方式组成,由全体股东共同所有;时间从1989|
| |年1月1日起实行。 |
| | ①改制时大洋化工厂集体资产情况及产权界定 |
| |1988年11月,建德县审计事务所对大洋化工厂截至1988年10月31|
| |日的全部资产、资金进行了全面清理、评估、核实,并于1988年|
| |11月15日出具了建审事字(88)第2号《审计鉴证书》。经审验 |
| |,截至1988年10月31日,大洋化工厂总资产为2,545,552.75元。|
| |鉴于从1989年1月1日实行股份合作制,建德县审计事务所仅对大|
| |洋化工厂截至1988年10月底的资产进行了审计,为了核实大洋化|
| |工厂截至1988年12月底的资产情况,大洋镇工办对大洋化工厂19|
| |88年11月至12月期间的集体自有资产总额进行了审计,并于1989|
| |年7月31日出具了《关于大洋化工厂1988年底集体自有资产总额 |
| |内部审计结果的报告》。经审计,大洋化工厂截至1988年底集体|
| |自有资产总额(包括医药福利基金和奖励基金)为1,064,911.53|
| |元。 |
| |大洋镇政府对上述审计结果进行了确认,并对其进行了产权鉴定|
| |,确认上述资产净总额1,064,911.53元中属镇集体资产963,406.|
| |59元、镇集体无偿转让给企业职工53,565.86元、属职工所有的 |
| |福利奖励基金47,939.08元。其中,镇集体无偿转让的主要原因 |
| |是为了推动本次股份合作制的顺利实施,鼓励职工积极参与认购|
| |股份。 |
| | ②改制形式及实施情况 |
| |大洋化工厂以“股租结合”的方式改组成为股份合作制企业。大|
| |洋化工厂的集体资产通过评估折合成资金并按比例划成两部分,|
| |一部分由职工认购参股,一部分出租给企业使用。截至1988年底|
| |大洋化工厂属于镇集体所有的资产为963,406.59元,其中的40% |
| |资产即385,000.00元转让给企业职工,由全体股东共同所有;剩|
| |余的60%资产即578,406.59元以租用的方式,租给改制后企业有 |
| |偿使用。 |
| |1988年12月至1989年2月,大洋化工厂向大洋镇工办支付了上述3|
| |85,000.00元的股份转让金,大洋化工厂的股份转让金最终来源 |
| |于陈阳贵、汪贤玉、涂永福等职工股金投入;1988年12月31日,|
| |大洋化工厂和大洋镇工办签署了《资产租用合同》,约定出租资|
| |金总额为578,406.59元,约定租赁期限为1989年1月1日起至1993|
| |年12月31日止。大洋化工厂于1989年至1994年期间按照合同约定|
| |应付大洋镇工办租金合计为279,084.90元,其中现金方式支付23|
| |8,130.75元,剩余未支付部分40,954.15元转为出租资产。 |
| |1994年12月20日,大洋镇人民政府出具了《关于对大洋化工厂、|
| |大洋台板厂进一步深化股份制改造的意见》(大政[1994]59号)|
| |,决定将原属镇集体所有的资产中租用给大洋化工厂60%的部分 |
| |资金转为借贷,借给企业有偿使用,时间从1995年1月1日起执行|
| |。1994年11月29日,大洋化工厂与大洋镇工办签订了《借资协议|
| |》,约定大洋化工厂股份制改造时未转化为股份的资产从1995年|
| |1月1日起由租赁改成借款,双方约定借入资产金额为人民币480,|
| |000.00元,利息按乡镇集体企业向银行借入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率|
| |计算。借贷资金480,000.00元系由原镇集体出租资产578,406.59|
| |元加上剩余未支付租金40,954.15元,核减原租赁资产中处理损 |
| |失136,924.09元,并减去大洋化工厂现金支付给了大洋镇工办2,|
| |436.65元计算得出。1995年5月,大洋化工厂向大洋镇工办归还 |
| |了上述借款480,000.00元,鉴于大洋化工厂当时生产经营困难,|
| |大洋镇人民政府免除了应支付的借款利息22,487.08元。 |
| |2018年11月19日,建德市人民政府出具了《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|
| |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确认意见的批复》(建政函[2018]|
| |188号),对大洋生物历史产权情况确认如下: |
| |“建德县大洋化工厂1988年由镇属集体企业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|
| |业时经过了主管部门审批,并履行了审计、评估、产权界定等程|
| |序,改制行为符合当时的法律、行政法规、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|
| |范性文件的规定,改制程序及结果真实、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损|
| |害国有、集体及职工权益的情形。改制为股份合作制企业后,已|
| |按照当时“股租结合”的改制方案向大洋镇人民政府支付了全部|
| |的股份转让金、租赁资产租金及租赁资产转借贷的借贷资金,不|
| |存在侵占集体资产或损害集体权益的情形。” |
| | (3)股份合作制改造后的股权情况 |
| |1995年2月,大洋化工厂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,登记后的企业注 |
| |册资金为506.39万元,上述注册资金经浙江省建德市审计师事务|
| |所审验,并由其于1995年2月28日出具了建审验字(1995)61号 |
| |《审计验证书》。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上述变更事项进行了|
| |备案并于1995年3月9日核发了注册号为14395640-5的《企业法人|
| |营业执照》。 |
| |2、2003年10月,改制设立大洋有限,成立时注册资本为506.39 |
| |万元 |
| | (1)改制背景 |
| |大洋化工厂于1989年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造,企业实际产权所有|
| |者是企业全体股东,但鉴于当时的政策环境限制,企业一直未能|
| |办理由乡镇集体企业变更为股份合作制企业的工商登记手续。随|
| |着企业自身发展和国家市场经济的深化,股份合作制已无法满足|
| |大洋化工厂进一步扩张发展的需要。自1999年开始,为进一步明|
| |确产权关系,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运行机制,大洋化工|
| |厂筹划对企业的组织形式进行改组,根据当时《公司法》的有关|
| |规定将企业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。 |
| | (2)改制过程 |
| |2002年11月,建德市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,以2002年10月|
| |31日为评估基准日,对大洋化工厂整体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进行|
| |了评估,并由其于2003年1月28日出具了建信评报字[2003]第012|
| |号《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资产评估报告书》。经评估,截至2002年|
| |10月31日,大洋化工厂整体资产的公允市场价值为总资产7,901.|
| |89万元、负债4,631.33万元、净资产3,270.56万元。 |
| |2003年8月15日,大洋化工厂向大洋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大化字[20|
| |03]48号《关于要求对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进行资产评估结果确认 |
| |及产权界定的请示》,请求大洋镇政府对企业资产评估结果予以|
| |确认并进行产权界定。 |
| |2003年8月16日,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出具了大政[2003]39号 |
| |《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产权界定的批复》|
| |,对评估结果和产权情况进行了确认。 |
| |2003年9月11日,建德市财政局出具了建财国资函[2003]82号《 |
| |关于核定大洋化工厂国家扶持资金的函》,核定建德市大洋化工|
| |厂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国家扶持资金共计2,981,775.87元。上述|
| |国家扶持资金为大洋化工厂于1993年至2001年期间享受的税收减|
| |免、抵扣、税费返还等。 |
| |2003年9月12日,建德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建政函[2003]131号《关|
| |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资产评估结果确认及产权界定请示的批复》|
| |,对评估结果和产权情况进行了确认,具体批复情况如下:“经|
| |评估企业净资产为32,705,532.43元,其中经市财政确认的国家 |
| |扶持基金为2,981,775.87元。除国家扶持基金外,其余资产均归|
| |全体股东所有。” |
| |2003年10月15日,大洋化工厂向建德市大洋镇人民政府提交了大|
| |化字[2003]64号《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转制方案的请示》,方|
| |案要点如下: |
| | ①公司名称: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 |
| | ②注册资本:506.39万元 |
| |③公司股东及股份设置:陈阳贵、汪贤玉、涂永福、仇永生等48|
| |名自然人 |
| | 股东。 |
| |④根据建评报字[2003]012号评估报告,净资产为32,705,532.43|
| |元,其中 |
| |5,063,900.00元作为注册资本,其余27,641,632.43元,除国家 |
| |扶持基金2,981,775.87元外,按持股比例权利为48位股东所有,|
| |并与国家扶持基金一并转入转制后新公司,原企业的资产债权、|
| |债务由改制后的新公司承接。全体职工均由新公司安置。 |
| |2003年10月20日,大洋化工厂职工代表大会一致同意通过了《建|
| |德市大洋化工厂转制方案》。 |
| |2003年10月28日,建德市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对于大洋镇人民政|
| |府大政[2003]51号《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转制方案的请示》出|
| |具了建体改[2003]65号《关于建德市大洋化工厂改制方案的批复|
| |》,同意大洋化工厂提交的改制方案。 |
| |2003年10月29日,浙江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中会验字(20|
| |03)第012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03年10月28日,大 |
| |洋有限(筹)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5,063,|
| |900.00元,各股东均以拥有大洋化工厂的净资产出资。 |
| |2003年10月29日,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大洋有限颁发了注册|
| |号为3301822001885号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。 |
| | (3)本次改制方案瑕疵及解决情况 |
| | ①国家扶持基金 |
| |本次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时,建德市财政局出具了建财国资函[2|
| |003]82号《关于核定大洋化工厂国家扶持资金的函》,将大洋化|
| |工厂账面2,981,775.87元国家扶持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。 |
| |上述国家扶持基金主要为大洋化工厂于1993年至2001年期间基于|
| |税收减免、抵扣、返还等形成的扶持资金,一直以来为企业使用|
| |。参照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《关于财政性资金、行政事业性收|
| |费、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》(财税[2008]|
| |151号)中“企业取得各类财政性资金,除用于国家投资和资金 |
| |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以外,均应计入企业当年收入总额”之规定|
| |,2015年8月14日,建德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出具了建国资委[|
| |2015]1号《关于明确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国家补|
| |助资金性质的批复》,同意将上述原国家扶持基金2,981,775.87|
| |元明确为公司自有资产,归全体股东所有。 |
| | ②委托持股 |
| |大洋化工厂改制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时,大洋化工厂实际股东人数|
| |为148人。 |
| |因设立时的实际股东人数不符合当时有效的《公司法》中关于有|
| |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的相关规定,无法按实际|
| |股东持股情况进行工商登记,经2003年7月15日大洋化工厂股东 |
| |会决议通过,将拟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确定为48人,进|
| |行工商登记注册,登记为显名股东,其余100名股东实行挂靠处 |
| |置,挂靠股东享有注册股东的同等权利和义务,由此产生了委托|
| |持股。 |
| | (4)相关部门对本次改制情况的确认 |
| |关于大洋有限改制设立过程中涉及的企业产权界定等问题,2018|
| |年11月19日,建德市人民政府出具了建政函[2018]188号文《关 |
| |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产权确认意见的批复|
| |》,具体批复事项如下: |
| |“建德市大洋化工厂2003年由股份合作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|
| |司时经过了主管部门审批,并履行了评估、验资、职工代表大会|
| |审议、产权界定等程序,改制行为符合当时的国家法律、行政法|
| |规、地方性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,改制程序及结果真实|
| |、合法、有效,不存在损害国有、集体及企业职工权益的情形。|
| |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后,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设立时的出资|
| |全部系自然人股东投入。建德市大洋化工有限公司及其前身建德|
| |市大洋化工厂历年获得的国家扶持资金及国家独享资本公积均系|
| |公司自有资产,归全体股东所有,上述界定行为合法合规、结果|
| |真实有效,履行了相关程序,不存在损害国有及集体权益的情形|
| |。” |
| |3、2006年1月,第一次增资(增加后注册资本1,330.2785万元)|
| |2005年度,大洋有限经营较为困难,生产经营需要资金,公司以|
| |增资方式面向大洋有限所有股东和员工筹集资金,本次增资价格|
| |为1元/股。 |
| |2005年9月16日,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,同意新增注册资本8|
| |,238,885.00元,由陈阳贵、汪贤玉等35位股东进行认购,其余1|
| |3位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利。 |
| |2005年12月28日,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信会|
| |业验字(2005)第376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05年12 |
| |月8日,大洋有限已收到陈阳贵、汪贤玉等35位股东缴纳的新增 |
| |注册资本8,238,885.00元,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。2006年1月10 |
| |日,建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大洋有限本次增资的备案登记|
| |。 |
| |4、2006年9月,第二次增资(增资后注册资本1,472.3285万元)|
| |2006年2月3日,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,同意新增注册资本1,|
| |420,500.00元,由陈阳贵、汪贤玉等22位股东进行认购,其余26|
| |位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股权利。本次增资系2006年1 |
| |月大洋有限增资的延续,部分陆续筹集到资金的股东和员工对公|
| |司进行增资,增资价格参照上次增资1元/股。 |
| |2006年8月16日,浙江中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中会验字[2006|
| |]207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06年7月10日,大洋有限 |
| |已收到陈阳贵、汪贤玉等22位股东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,420,50|
| |0.00元,各股东均以货币出资。2006年9月29日,建德市工商行 |
| |政管理局核准了大洋有限本次增资的备案登记。 |
| | 5、2007年12月,第一次股权转让 |
| |2007年12月9日,大洋有限部分股东之间签订了《股权转让协议 |
| |》,鉴于公司2005年及2006年经营情况比较困难,资金较为紧张|
| |,部分股东对公司未来发展比较悲观,2007年提出了离职并转让|
| |了其持有的公司股份,本次股权转让价格系考虑当时的经营情况|
| |经双方协商确定,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:1平价转让,转 |
| |让时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受让权。本次股权转让后,叶彩花、|
| |严志云、郝卫芳不再为大洋有限工商登记的股东。 |
| |6、2007年12月,第三次增资(增资后注册资本1,618.2378万元 |
| |) |
| |2007年12月10日,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,同意新增法人股东|
| |兴龙投资,新增注册资本1,459,093.00元,资本溢价(资本公积|
| |)4,140,907.00元,每股价格3.84元/股,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本 |
| |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。 |
| |2007年12月11日,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信会|
| |业验字(2007)第391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07年12 |
| |月10日,大洋有限已收到兴龙投资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1,459,09|
| |3.00元,出资方式为货币。2007年12月19日,建德市工商行政管|
| |理局核准了大洋有限本次增资的备案登记。兴龙投资本次出资实|
| |际为明股实债,该出资方式不存在抽逃出资等出资瑕疵,已于20|
| |11年11月退出。 |
| |兴龙投资在投资大洋有限前先入股了大化热电,转让大化热电股|
| |权后再增资大洋有限,根据兴龙投资在投资大化热电时与大洋有|
| |限签署的《联营协议》、兴龙投资在投资大洋有限时与大洋有限|
| |签署的《投资合作协议》、2011年转让股权时签署的《股权转让|
| |协议书》,兴龙投资在投资大洋有限期间继续采取了投资大化热|
| |电的明股实债出资方式,认定依据充分。就明股实债安排,相关|
| |方均履行了审批程序,程序不存在瑕疵,不存在潜在纠纷。 |
| |公司明股实债的出资方式在会计处理上存在瑕疵,上述瑕疵在20|
| |11年股权转让时已消除。该瑕疵对外未影响发行人注册资本的公|
| |示效力,未损害债权人利益,并已在兴龙投资转让股权后予以规|
| |范,夯实了发行人的注册资本,对发行人报告期内财务报表不存|
| |在影响,明股实债出资方式对本次发行不构成发行障碍。 |
| |兴龙投资持有大洋有限股权期间,发行人按照协议约定支付投资|
| |收益,不存在重复支付的情况。同时,发行人引入兴龙投资的资|
| |金款项后加快建设热电联产项目。该项目的实施提高了发行人的|
| |能源综合利用率,有效降低生产成本,提高产品竞争力,增强生|
| |产经营用电保障,同时为发行人创造了规模效益,故发行人向兴|
| |龙投资支付较高的投资收益具有合理性,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况。|
| | 7、2009年12月,第二次股权转让 |
| |2009年12月1日,大洋有限内部部分股东之间签订了《股权转让 |
| |协议》,股权转让价格按照注册资本1:1平价转让,系考虑当时 |
| |的经营情况以及股东历年从公司取得的分红收益后,经双方协商|
| |确定,具有合理性,转让时其他股东自愿放弃优先受让权。 |
| | (二)股份公司设立及以后的股本形成及其变化 |
| | 1、2009年12月,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|
| |2009年11月15日,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,同意以2009年8月3|
| |1日作为改制基准日,将大洋有限按照经评估的账面净资产折股 |
| |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;同意聘请浙江天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|
| |为本次整体变更的评估机构,聘请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|
| |司为本次整体变更的验资机构。 |
| |2009年12月21日,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(浙工商)名称变|
| |核内[2009]第046604号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,核准企业|
| |名称变更为“浙江大洋化工股份有限公司”。 |
| |2009年12月8日,浙江天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就大洋有限整体变 |
| |更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事宜出具了浙江天汇评字[2009]第56号《资|
| |产评估报告书》,截至2009年8月31日,大洋有限经评估后的净 |
| |资产为10,524.08万元。2019年5月16日,坤元资产评估有限公司|
| |对大洋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时由浙江天汇资产评估有限公司|
| |出具的浙江天汇评字[2009]第56号《资产评估报告书》出具了《|
| |对浙天汇评字[2009]第56号<资产评估报告书>的复核报告》(坤|
| |元评咨[2019]1-5号),经复核认为,浙天汇评字[2009]56号《 |
| |资产评估报告书》基本符合报告出具时的相关规范要求,大洋有|
| |限资产净额(相关资产减负债)复核测算结果比评估报告中的股|
| |东全部权益评估价值高约10%,可满足大洋有限改制为股份有限 |
| |公司的经济行为需要。 |
| |2009年12月16日,大洋有限作出股东会决议,全体股东同意以评|
| |估后净资产10,524.08万元中的3,100.00万元折合变更为股份有 |
| |限公司的股本,其余净资产7,424.08万元计入资本公积,各股东|
| |按原出资比例享有折合股本后的股份。 |
| | 大洋有限全部31位股东作为股份公司的发起人股东。 |
| |2009年12月21日,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浙天惠验字[200|
| |9]第248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09年8月31日,公司已|
| |收到全体发起人缴纳的股本金额3,100.00万元。2019年5月31日 |
| |,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浙江天惠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浙天惠验字|
| |[2009]第248号《验资报告》进行了复核,并出具了瑞华核字[20|
| |19]33130020号《验资报告》。 |
| |2009年12月22日,公司召开创立大会,全体发起人出席了会议。|
| |会议审议通过了《公司章程》等议案,并选举了第一届董事会董|
| |事和第一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。 |
| | 2、2011年12月,更改公司名称 |
| |2011年7月26日,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,同意公司更名为“浙 |
| |江大洋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”。2011年12月2日,杭州市工商 |
| |行政管理局出具(浙工商)名称变核内[2011]第065892号《企业|
| |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》,核准本次更名。 |
| |2011年12月21日,公司作出股东大会决议,同意公司更名为“浙|
| |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”。同日,杭州市工商行政管|
| |理局出具(杭)准予变更[2011]第076340号《准予变更登记通知|
| |书》,准予本次更名。 |
| | 3、2012年6月,兴龙投资退出及清理委托持股 |
| |2011年11月,公司股东兴龙投资计划注销,注销前逐步收回对外|
| |投资。发行人为加快向高附加值的生物化工、精细化工领域升级|
| |转型,并考虑王宏的业务能力和在该领域的市场敏锐度,于2011|
| |年引入王宏并后续由其担任副董事长及副总经理职务,故同意王|
| |宏作为股权受让主体。 |
| |根据兴龙投资、王宏及发行人于2011年签署的《股权转让协议书|
| |》约定,兴龙投资将其持有公司明股实债的2,795,132股股份按 |
| |原始投资金额作价560.00万元转让给王宏,王宏的受让价格与占|
| |大洋生物按股权比例对应的净资产所形成的差额382万元,由王 |
| |宏作为额外的增资认购款投入大洋生物作为补偿。 |
| |为调动王宏的积极性并发挥其经营管理的作用,公司对其实施激|
| |励,经发行人全体股东确认后,公司未再要求其在增资时投入上|
| |述382万元。股权激励作为调动被激励对象积极性的手段之一, |
| |并考虑王宏对公司盐酸氨丙啉业务的发展做出了贡献,具有公允|
| |性。 |
| |本次股权转让涉及股份支付,考虑到上述事项发生时间较早,属|
| |于报告期外股份支付事项,对发行人报告期内盈利指标和净资产|
| |没有影响,以及影响金额占发行人报告期初净资产的比例较小,|
| |发行人未进行调整。 |
| |上述股权转让完成后,截至2011年12月,公司实际股东人数为11|
| |7人,其中显名股东33人,隐名股东84人。2011年12月,浙江省 |
| |建德市人民法院出具了84份《民事调解书》,公司依据上述84份|
| |《民事调解书》对公司委托持股情况进行了清理,委托持股清理|
| |完成后,公司股东为117人,公司股权已完全真实反映为实际股 |
| |东持有。 |
| |2012年6月1日,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对公司真实股权结构进行了|
| |确认,并于2012年6月15日就本次股东变更情况向杭州市工商行 |
| |政管理局进行了备案登记。 |
| | 4、2012年7月,第五次增资(增资后股本3,305.80万元) |
| |2012年7月1日,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同意新增股本205.80万元,|
| |新增股本由王宏、石琢、马建明、郑必强、徐旭辉、方中、李爱|
| |琴7人认购,认购价格参照公司2011年底每股净资产协商确定为3|
| |.50元/股,其他股东自愿放弃本次增资的优先认购权。 |
| |2012年7月13日,中瑞岳华会计师事务所浙江分所出具了中瑞岳 |
| |华浙分验字[2012]第A0031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12 |
| |年5月29日,公司已收到王宏、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 |
| |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石琢、马建明、郑必强、徐旭|
| |辉、方中、李爱琴缴纳的认购款720.30万元,各股东均以货币出|
| |资。其中新增股本205.80万元,其余514.50万元计入资本公积。|
| |本次增资后公司新增股东2名,分别为方中、李爱琴,股东人数 |
| |共计119人。 |
| |2012年7月16日,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大洋生物本次增 |
| |资的工商变更登记。 |
| |5、2015年1-5月,股份回购(回购注销后股本2,892.1754万元)|
| |公司原股东王宏及其关联方因欠大洋生物及子公司款项无法支付|
| |,经协商一致,王宏以持有公司的12.51%股权偿还上述主体欠发|
| |行人及子公司的全部债务。 |
| |具体操作方式为:根据各方签署的《债权债务概括转移合同》,|
| |发行人及子公司将对王宏关联方全部的债权转移给汪贤玉,汪贤|
| |玉成为王宏及其关联方的债权人。汪贤玉代发行人最终采取了司|
| |法途径处理双方债权债务关系,并同时申请冻结王宏持有发行人|
| |的全部股权,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司法拍卖。|
| |相关股权拍卖款先由发行人支付给汪贤玉,汪贤玉参加拍卖支付|
| |款项给法院,法院收到款项后支付给债权人汪贤玉,再由汪贤玉|
| |支付给发行人冲抵王宏及关联方对发行人及子公司的债务。具体|
| |操作过程如下: |
| |2015年1月20日,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出具了(2015)杭建执 |
| |民字第6-1号《执行裁定书》,并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 |
| |依法拍卖被执行人王宏持有公司的413.6246万股股权,本次拍卖|
| |起拍价格为1,590万元(基于自由裁量权,法院在拍卖保留价1,6|
| |00.00万元的基础上,给予适当的折价,确定拍卖底价为1,590.0|
| |0万元,该方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),汪贤玉以1,750.00万 |
| |元竞得该股权,价格公允。同日,公司召开股东大会作出决议,|
| |同意将王宏持有公司的上述股权划转给汪贤玉。2015年1月30日 |
| |,公司在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妥了本次股权变动的备案登记|
| |手续。 |
| |发行人指定汪贤玉参与本次司法拍卖,具有必要性;本次股权拍|
| |卖系通过司法途径进行,拍卖程序公开、透明,价格公允,不存|
| |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;王宏持有发行人的股权处理过程不存|
| |在被王宏及关联方债权人挑战的法律风险,亦不存在潜在的法律|
| |风险,不会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。 |
| |2015年4月2日,公司召股东大会作出决议,同意将公司股本由3,|
| |305.80万元减少至2,892.1754万元,减资总额为413.6246万元;|
| |同意股东汪贤玉以货币方式减资共计1,750.00万元,减资后汪贤|
| |玉持有公司股权为237.5974万元,占注册资本的8.22%。同日, |
| |公司在《都市快报》上刊登了减资公告并作出了《公司债务清偿|
| |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》。2015年5月19日,杭州市工商行政管 |
| |理局核准了本次减资的工商备案登记。汪贤玉通过拍卖取得的股|
| |份已通过定向减资的形式全部予以处置并注销,其目前持股不存|
| |在代持情况,相关持股与他人不存在纠纷或者潜在争议。 |
| |2015年5月30日,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信会 |
| |业验字[2015]第013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15年5月19|
| |日,公司已减少注册资本413.6246万元,公司股东汪贤玉以货币|
| |资金减资1,750.00万元,其中减少注册资本413.6246万元,减少|
| |资本公积1,336.3754万元。 |
| |上述定向减资价格定价依据为汪贤玉拍卖王宏股权支付的价格,|
| |两次股权变动的价格保持一致,定向减资定价公允;本次定向减|
| |资财务处理真实,发行人不存在通过参与股权拍卖并竞得股权以|
| |及定向减资进行利益输送或调节的情形。上述股权拍卖及定向减|
| |资不影响财务数据,不存在法律瑕疵,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,|
| |亦不构成发行障碍。 |
| | 6、2015年5月,股权继承 |
| |2015年5月7日,浙江省建德市公证处出具了(2015)浙建证民字|
| |第538号《公证书》,证明周竹炳持有公司的股权因去世应由其 |
| |配偶邵林花和儿子周恩华继承,由于周恩华放弃继承,因此上述|
| |股权由邵林花继承。 |
| |同日,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确认根据浙江省建德市公证处出具的|
| |(2015)浙建证民字第538号《公证书》,同意公司原股东周竹 |
| |炳所持公司的5.1499万股股份由其配偶邵林花继承。2015年5月1|
| |1日,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公司本次股权变动的备案登 |
| |记。 |
| | 7、2015年5月,第六次增资(增资后股本3,305.80万元) |
| |2015年5月26日,公司召开股东大会,同意增加股本至3,305.80 |
| |万元,本次增资的原因系发行人为维持注册资本的稳定性,新增|
| |股本413.6246万元由公司全体股东按照股权比例以现金方式同比|
| |例认缴,每股增资价格为1元,具有合理性。同日,杭州市工商 |
| |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备案登记。 |
| |2015年6月30日,建德信安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了建信会 |
| |业验字[2015]第014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15年6月26|
| |日,公司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的新增股本413.6246万元,出资方|
| |式为货币。 |
| | 8、2016年4月,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 |
| |2015年12月3日,公司召开2015年第八次临时股东大会,审议并 |
| |通过了《关于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|
| |转让,纳入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的议案》。 |
| |2016年3月30日,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出具 |
| |了《关于同意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在全国中|
| |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函》(股转系统函[2016]2739号),|
| |同意发行人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。 |
| |2016年4月26日,公司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 |
| |转让,证券代码“837112”,证券简称“大洋生物”。 |
| | 9、2016年12月,第七次增资(增资后股本3,500.00万元) |
| |2016年8月18日,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,审议通过 |
| |了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审议王国平等30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的|
| |议案》《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的议|
| |案》《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》|
| |等议案。2016年9月5日,公司召开201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,|
| |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审议王国平等30名员工为公司核心员工》《浙|
| |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激励计划》《关于浙江大|
| |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案》等议案,同意公司|
| |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发行不超过194.20万股普通股,每股发|
| |行价格为5.31元,募集资金不超过1,031.20万元,发行对象为高|
| |级管理人员陈旭君及核心员工王国平等31人,本次定向发行股票|
| |的原因为激励核心员工,股票发行价格低于每股净资产公允价值|
| |,涉及股份支付,公司已根据《企业会计准则》相关要求,确认|
| |股份支付。 |
| |2016年10月11日,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瑞华验字[2016]3309|
| |0032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16年9月12日,公司收到 |
| |股东出资的货币资金1,031.20万元,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|
| |金净额为1,011.20万元。其中新增股本194.20万元,增加资本公|
| |积817.00万元。 |
| |2016年12月13日,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《|
| |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|
| |》。 |
| |2016年12月9日,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 |
| |备案登记。 |
| | 10、2017年6月,第八次增资(增资后股本4,150.00万元) |
| |2017年4月20日,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,审议 |
| |通过了《关于<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方 |
| |案>的议案》。2017年5月7日,公司召开2017年第三次临时股东 |
| |大会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<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|
| |股票发行方案>的议案》。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发 |
| |行不超过6,500,000股普通股,每股发行价格为12.50元,募集资|
| |金不超过81,250,000.00元,发行对象为陈阳贵、汪贤玉等87人 |
| |。 |
| |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原因系为更好地满足公司战略发展需要,降|
| |低公司财务成本;本次股票发行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,亦高于前|
| |次股票发行价格5.31元/股,系在综合考虑公司生产规模逐渐扩 |
| |大、财务业绩稳定增长、未来发展可期等因素后确定,价格合理|
| |。 |
| |2017年5月12日,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瑞华验字[2017]33090|
| |012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17年5月11日,公司收到股|
| |东出资的货币资金81,250,000.00元,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 |
| |资金净额为80,290,000.00元。其中新增股本6,500,000.00元, |
| |增加资本公积73,790,000.00元。 |
| |2017年5月28日,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《 |
| |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|
| |》。2017年6月16日,公司公告了《发行情况报告书》。 |
| |2017年6月27日,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 |
| |备案登记。 |
| |11、2018年12月,第九次增资(增资后股本4,500.00万元) |
| |2018年10月19日,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,审|
| |议通过了《关于<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 |
| |方案>的议案》。2018年11月5日,公司召开2018年第二次临时股|
| |东大会,审议通过了《关于<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|
| |司股票发行方案>的议案》。同意公司以非公开定向发行的方式 |
| |发行不超过3,500,000股普通股,募集资金不超过52,500,000.00|
| |元,每股发行价格为15.00元,发行对象包括东港创投、城和投 |
| |资、乐英创投、洪瑛等24名认购对象。 |
| |本次定向发行股票的原因系为推动公司业务进一步发展,保障经|
| |营目标和未来发展战略完成,本次股票发行价格高于每股净资产|
| |,亦高于前次股票发行价格,系在综合考虑公司每股净资产、所|
| |处行业发展前景、成长性、每股收益、市盈率等多种因素,并与|
| |认购人进行充分沟通后确定,价格合理。 |
| |2018年11月12日,瑞华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瑞华验字[2018]3309|
| |0005号《验资报告》,经审验,截至2018年11月8日,公司收到 |
| |股东出资的货币资金52,500,000.00元,扣除发行费用后实际募 |
| |集资金净额为51,890,000.00元。其中新增股本3,500,000.00元 |
| |,增加资本公积48,390,000.00元。 |
| |2018年11月22日,公司收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出具的《|
| |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发行股份登记的函|
| |》。2018年12月12日,公司公告了《发行情况报告书》。 |
| |2018年12月24日,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了本次增资的工商|
| |备案登记。 |
| | 12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后股权转让情况 |
| |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 |
| |转让。 |
| |上述股东进行股权转让的原因系各方按照合理的价格处置自己的|
| |股权,其中朱勇和许立言、洪瑛和郑天生之间系委托持股还原;|
| |股权转让价格系参考本次股权转让前发行人的定向发行股票价格|
| |协商确定,价格合理。 |
| |许立言系公司前十大客户常州华伟斯特的实际控制人,与公司合|
| |作多年,看好公司的未来发展,计划同朋友朱勇一起,参与本次|
| |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认购。由于公司当时已启动IPO,并接受辅导 |
| |机构的辅导,不接受公司客户或供应商认购公司股份,为顺利入|
| |股大洋生物,许立言选择通过委托朱勇持有公司股份的方式参与|
| |本次非公开定向发行的认购。2017年5月11日,朱勇认购本次非 |
| |公开发行30万股,每股价格12.50元,共计375.00万元,其中朱 |
| |勇个人认购7.50万股,代许立言认购22.50万股。 |
| |2019年1月9日,朱勇和许立言通过股转系统股权转让(每股12.5|
| |0元)的方式进行了委托持股的还原。 |
| |许立言入股价格为12.50元/股,与同次参与定向增发的其他认购|
| |对象的入股价格一致。该次发行价格系在综合考虑公司生产规模|
| |逐渐扩大、财务业绩稳定增长、未来发展可期等因素后确定,介|
| |于前次股票发行价格5.31元/股和后次股票发行价格15.00元/股 |
| |之间,价格公允,不含有其他利益安排。 |
| |综上,大洋有限成立至今,历次增资和股权转让的价款均已支付|
| |,除石琢、郑必强、徐旭辉、马建明4人在2011年受让股权时存 |
| |在向公司借款并已归还公司外,其余增资及股权转让价款均来源|
| |于股东自有或合法筹集的资金,不存公司借款或者担保情形。发|
| |行人历次股权变动真实,历史上存在的委托持股已清理完毕,目|
| |前股权清晰稳定,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,亦不存在委托持股、|
| |利益输送或其他利益安排。 |
| |2019年12月16日,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具了杭政〔2019〕71号《杭|
| |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确认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|
| |沿革有关情况的请示》,认为:“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|
| |限公司历史产权界定合法合规、真实有效,产权不存在纠纷或潜|
| |在纠纷;历次改制行为符合当时法律法规及政策的规定,不存在|
| |损害国有、集体及企业职工权益的情形,改制程序及结果合法、|
| |有效。” |
| |2020年3月26日,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具了浙政办发函〔202|
| |0〕33号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 |
| |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中有关事项确认的函》,认为:“根据贵会|
| |要求,杭州市政府对浙江大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|
| |革中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,并向省政府上报了《关于确认浙江大|
| |洋生物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历史沿革有关情况的请示》(杭政|
| |〔2019〕71号)。经审核,省政府同意杭州市政府的确认意见。|
| |公司现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,000.00万元,总股本为6,000.00万|
| |股,每股面值人民币1元。其中: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4,50|
| |0.00万股;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份A股1,500.00万股。 |
| |公司现注册地址:建德市大洋镇朝阳路22号。目前持有浙江省市|
| |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30100143956405Y的|
| |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。 |
└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【2.发行上市】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|网上发行日期 |2020-10-14|上市日期 |2020-10-26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发行方式 | |每股面值(元) |1.00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发行量(万股) |1500.0000 |每股发行价(元) |28.85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发行费用(万元) |5005.3100 |发行总市值(万元) |43275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募集资金净额(万元) |38269.6900|上市首日开盘价(元) |34.62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上市首日收盘价(元) |41.54 |上市首日换手率(%) |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上网定价中签率 |0.01 |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|0.00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每股摊薄市盈率 |22.9900 |每股加权市盈率 |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┤
|主承销商 |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|上市推荐人 |财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|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【3.关联企业】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:2024-12-31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┐
| 关联方名称 | 关联关系 | 比例(%) 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浙江圣持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| 联营企业 | 35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浙江舜跃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浙江芯之纯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 | 联营企业 | 3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福建舜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建德市大洋同创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| 联营企业 | 3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建德市恒洋化工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杭州润洋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51.00|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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