☆公司概况☆ ◇002985 北摩高科 更新日期:2025-08-23◇
★本栏包括【1.基本资料】【2.发行上市】【3.关联企业】
【1.基本资料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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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名称|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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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英文名称|Beijing Beimo Gaoke Friction Materials Co.,Ltd.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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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证券简称|北摩高科 |证券代码|002985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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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曾用简称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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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行业类别|国防军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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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证券类型|深圳A股 |上市日期|2020-04-2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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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法人代表|张天闯 |总 经 理|张天闯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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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董秘|王习 |独立董事|姜晓东,季学武,邓文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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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联系电话|86-10-80725911 |传 真|86-10-8072592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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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公司网址|www.bjgk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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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电子信箱|bmdongban@bjgk.com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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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注册地址|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火炬街甲12号B218室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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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办公地址|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业区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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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经营范围|开发、销售摩擦材料及制品;货物进出口、技术进出口、代理进 |
| |出口;开发、销售航空刹车机轮及组件、飞机机轮刹车系统、飞 |
| |机起落架及其零件;销售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;产品设计;技术 |
| |服务;出租商业用房、办公用房;制造飞机着陆系统及航空部件( |
| |限分支机构经营);生产高性能刹车盘机摩擦片;民用航空器维修 |
| |。(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,开展经营活动;民用航空器 |
| |维修以及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,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 |
| |开展经营活动;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类项目 |
| |的经营活动。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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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主营业务|军、民两用航空航天飞行器起落架着陆系统及坦克装甲车辆、高|
| |速列车等高端装备刹车制动产品的研发、生产和销售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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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历史沿革| 1、2003年5月,北摩有限设立 |
| |2003年4月15日,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西城分局核发《企业名 |
| |称预先核准通知书》((京西)企名预核(内)字[2003]第1096|
| |9206号),预先核准企业名称为: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责|
| |任公司。王淑敏、高昆和唐红英共同以货币方式出资300万元设 |
| |立北摩有限。 |
| |2003年5月8日,北京华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《开业|
| |登记验资报告书》((2003)华益验字第388号),确认股东各 |
| |方认缴出资的300万元注册资本已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全部缴 |
| |足。北摩有限设立时各股东的出资已足额缴纳,不存在出资不实|
| |情况。 |
| |2003年5月13日,北京市工商局就公司设立向北摩有限核发《企 |
| |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:1102212569685)。 |
| |北摩有限设立时存在股权代持情况。北摩有限由包括王淑敏、高|
| |昆和唐红英在内的摩擦厂共计31名主要股东及核心员工共同以货|
| |币出资300.00万元设立,该等货币出资来源于前述主体的自有资|
| |金,来源合法。为尽快完成北摩有限的设立登记,北摩有限设立|
| |时的全部出资登记在王淑敏、高昆、唐红英三人名下。 |
| | 2、2003年11月第一次股权转让及第一次增资 |
| |2003年11月3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王淑敏 |
| |将其持有的共计62.955万元北摩有限出资分别转让给齐立忠8.82|
| |万元、韩春景8.82万元、王代英8.82万元、赵云峰8.82万元、刘|
| |耀京8.82万元、唐君8.82万元、周玲8.82万元、李金1.215万元 |
| |;同意高昆将其持有的共计46.8863万元北摩有限出资分别转让 |
| |给杨玉坚8.82万元、李根岭8.82万元、刘扬28.1138万元、李金1|
| |.1325万元;同意唐红英将其持有的共计36.18万元北摩有限出资|
| |分别转让给杨朝旭8.82万元、王伟8.82万元、刘兴文8.82万元、|
| |常春8.82万元、李金0.9万元。 |
| |上述股东会同时同意北摩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76.46万元,其中陈|
| |剑锋以货币方式认缴65.0475万元,张秋来、王惠洁、梁金茂、 |
| |孙立秋、夏青松、吴晓明、王金刚、闫丽芬、马学博、刘江萍、|
| |陆海、王文辉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8.82万元,李金以货币方式认|
| |缴5.5725万元。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,增资价格|
| |为1元/注册资本,参考北摩有限2003年10月末每股净资产1.0004|
| |元(未经审计)确定,定价合理。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|
| |,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。前述主体认缴本次|
| |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来源合法。 |
| |2003年11月4日,北京华益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出具《变 |
| |更登记验资报告书》((2003)华益验字1088号),确认北摩有|
| |限新增的176.46万元注册资本已按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全部缴足|
| |。认缴本次增资的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,不存在出资不实情|
| |形。 |
| |2003年11月24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|
| |变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2212569685)。 |
| | 3、2004年6月第二次股权转让 |
| |2004年5月8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陈剑锋将|
| |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共计9.72万元出资分别转让给孟家琳0.90万元|
| |、闫荣欣8.82万元;同意韩春景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8.82万元出|
| |资转让给王影。陈剑锋与孟家琳、闫荣欣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权|
| |转让,韩春景系因离职而转出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转让价格均|
| |为1元/注册资本,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,定价|
| |合理。前述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《股权转让协议书》,|
| |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|
| |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|
| |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|
| |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|
| |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|
| |取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|
| |的缴纳。 |
| |2004年6月28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 |
| |变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2212569685)。 |
| | 4、2006年8月第三次股权转让及第二次增资 |
| |2006年7月30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刘耀京 |
| |、杨玉坚、常春、孟家琳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.82万元|
| |、8.82万元、3.46万元、0.90万元转让给陈剑锋;同意常春、王|
| |伟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1.18万元、8.82万元转让给李荣|
| |立;同意常春、刘兴文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1.18万元、|
| |8.82万元转让给常顺宏。刘耀京、孟家琳系因退休而转出持有的|
| |北摩有限股权,杨玉坚、刘兴文系因离职而转出持有的北摩有限|
| |股权,常春系为缓解自身资金压力而转出其持有的部分北摩有限|
| |股权,王伟与李荣立协商一致进行前述股权转让,转让价格均为|
| |1元/注册资本,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,定价合|
| |理。前述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受|
| |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|
| |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|
| |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|
| |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|
| |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|
| |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|
| |缴纳。 |
| |上述股东会同时同意北摩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,523.54万元,其中|
| |摩擦厂以非专利技术“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”认缴1,|
| |400.00万元,王淑敏以货币方式认缴67.6392万元、陈剑锋以货 |
| |币方式认缴10.2909万元、刘扬以货币方式认缴10.2909万元、冯|
| |华以货币方式认缴5.00万元、高昆以货币方式认缴4.00万元、李|
| |荣立、孙立秋、唐红英、王影、夏青松、闫荣欣、杨朝旭、张秋|
| |来、周玲、王代英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2.6319万元。本次增资系|
| |北摩有限通过摩擦厂以非专利技术增资的方式承接摩擦厂部分资|
| |产,同时部分职工以货币增资北摩有限以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|
| |。摩擦厂以自己研发的非专利技术“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|
| |技术”按照1.02元/注册资本的价格增资,增资价格参照非专利 |
| |知识产权的评估值确定;15名自然人按照1元/注册资本的价格增|
| |资,增资价格参考北摩有限2006年6月末的每股净资产1.0862元 |
| |(未经审计)确定,定价合理。 |
| |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,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|
| |藏性条款。自然人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来源合法。|
| |2006年7月20日,北京德通评估有限责任公司出具《知识产权非 |
| |专利技术“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”资产评估报告书》|
| |(德评报字(2006)第065号),确认截至评估基准日2006年6月|
| |30日,本次委估的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“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|
| |材料技术”采用收益现值法的评估值为人民币1,430万元。鉴于 |
| |原评估机构无证券从业资格,2018年6月28日,公司委托有证券 |
| |从业资格的同致信德(北京)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出资的非专利|
| |技术进行了评估复核,并出具了《关于对<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 |
| |“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”资产评估报告书>的复核报 |
| |告》(同致信德评核字(2018)第A0004号);经复核,同致信 |
| |德(北京)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认为:原评估报告格式基本符合《|
| |资产评估报告基本内容与格式的暂行规定》的规定、评估结论合|
| |理。北摩有限本次非现金出资的价格以评估值为依据确定,增资|
| |价格合理。 |
| |2006年7月30日,北京摩擦厂与北摩有限签署《财产转移协议书 |
| |》,摩擦厂将其在公司变更登记注册时认缴出资的非专利技术“|
| |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”作价1,430.00万元转移至北摩|
| |有限名下。 |
| |2006年8月3日,北京安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《变更登记验资报告|
| |书》(安诺验字[2006]第156号)。经审验,截至2006年8月3日 |
| |,北摩有限已收到股东王淑敏、陈剑锋等15名自然人以货币缴纳|
| |的新增注册资本123.54万元;已收到新股东摩擦厂以知识产权非|
| |专利技术“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”缴纳的新增出资1,|
| |430.00万元,其中1,400.00万元记入“实收资本”科目,30.00 |
| |万元记入“资本公积”科目;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|
| |2,000.00万元。认缴本次增资的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,不存|
| |在出资不实情形。 |
| |2006年8月5日,北京安诺会计师事务所出具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|
| |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财产转移报告》(安诺专审字[2006]第025号 |
| |),确认截至2006年8月3日,摩擦厂共计1,430.00万元的知识产|
| |权非专利技术“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”已转移至北摩|
| |有限名下。 |
| |2006年8月17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 |
| |变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2212569685)。 |
| | 5、2007年5月第四次股权转让及第三次增资 |
| |2007年5月14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陆海、 |
| |李金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.82万元、8.82万元转让给陈|
| |剑锋。陆海系因退休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给陈剑锋,李|
| |金与陈剑锋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权转让,转让价格均为1元/注册|
| |资本,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,定价合理。前述|
| |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受让方已向|
| |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|
| |金来源合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|
| |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|
| |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|
| |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|
| |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上述股东会同时同意北摩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,000万元,由摩擦 |
| |厂以货币方式认缴。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,增资|
| |价格为1元/注册资本,参考北摩有限2007年4月末的每股净资产1|
| |.0288元(未经审计)确定,定价合理。 |
| |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,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|
| |藏性条款。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来源合法。 |
| |2007年5月15日,北京恒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《变更登记验 |
| |资报告书》(恒诚永信验字[2007]第232号),经审验,截至200|
| |7年5月10日,北摩有限已收到股东摩擦厂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(|
| |实收资本)合计1,000万元;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3,000万元,|
| |实收资本3,000万元。摩擦厂已实际支付增资款,不存在出资不 |
| |实情形。 |
| |2007年5月29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 |
| |变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6、2007年9月第五次股权转让 |
| |2007年7月16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王惠洁 |
| |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8.82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剑锋。王惠洁与陈剑|
| |锋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权转让,转让价格为1元/注册资本,由转|
| |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,定价合理。前述股权转让的|
| |转受让双方已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|
| |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|
| |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|
| |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|
| |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|
| |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|
| |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2007年9月20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 |
| |变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7、2008年12月第六次股权转让 |
| |2008年11月21日,经陈剑锋与闫丽芬、马学博签署《出资转让协|
| |议书》,闫丽芬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.82万元按照1元/注册|
| |资本的价格转让给陈剑锋,马学博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.82|
| |万元按照0.23元/注册资本的价格转让给陈剑锋,前述股权转让 |
| |经转受让双方协商一致而发生,转让价格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。|
| |马学博虽以低于其原始出资额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|
| |让给陈剑锋,但其当时系因退休而急需变现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|
| |,与受让方协商按照0.23元/注册资本的价格转出股权,本次股 |
| |权转让定价具有合理性。陈剑锋已出具承诺函,承诺其与转让方|
| |就股权转让价格、股权转让款的支付、股权转让的效力、转让股|
| |权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,如因其作为受让方的历次股权|
| |转让发生纠纷,相关责任将由其自行承担,保证不会因该等纠纷|
| |给北摩高科造成任何损失。 |
| |陈剑锋已按照上述与转让方协商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,|
| |其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上述股权转|
| |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|
| |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|
| |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等于或|
| |低于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|
| |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2008年12月11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|
| |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8、2009年12月第七次股权转让 |
| |2009年10月15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王文辉|
| |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8.82万元转让给陈剑锋。王文辉系因离|
| |职而转出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转让价格为0.45元/注册资本 |
| |,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。王文辉虽以低于其原始出资额的价格将|
| |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给陈剑锋,但其当时系因离职而急需|
| |变现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按照0.45元/注册 |
| |资本的价格转出股权,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具有合理性。陈剑锋|
| |已出具承诺函,承诺其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价格、股权转让款的|
| |支付、股权转让的效力、转让股权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|
| |,如因其作为受让方的历次股权转让发生纠纷,相关责任将由其|
| |自行承担,保证不会因该等纠纷给北摩高科造成任何损失。 |
| |王文辉已与陈剑锋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陈剑锋已按照上述|
| |与转让方协商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,其受让股权的资金|
| |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上述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|
| |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|
| |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|
| |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|
| |,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|
| |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2009年12月16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|
| |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9、2010年7月第八次股权转让及第四次增资 |
| |2010年7月15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常顺宏 |
| |将北摩有限出资10万元转让给陈剑锋。常顺宏系因离职而转出持|
| |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转让价格为1元/注册资本,由转受让双方以|
| |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,定价合理。 |
| |常顺宏已与陈剑锋签订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陈剑锋已向常顺宏|
| |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|
| |合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|
| |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|
| |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|
| |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,相|
| |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上述股东会同时同意北摩有限新增注册资本1,200万元,其中王 |
| |淑敏以货币方式认缴702.0928万元,陈剑锋以货币方式认缴76.8|
| |093万元,刘扬以货币方式认缴50.00万元,高昆以货币方式认缴|
| |40.2275万元,李荣立以货币方式认缴25.2638万元,孙立秋、唐|
| |红英、王影、夏青松、闫荣欣、张秋来、周玲分别以货币方式认|
| |缴22.9038万元,唐君、吴晓明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17.64万元,|
| |常春、冯华、李光宇、潘虹、肖凯、杨涛、张传风、张晓红、张|
| |智斌、郑聃、杨昌坤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10.00万元。本次增资 |
| |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,增资价格为1元/注册资本,参考北|
| |摩有限2010年6月末的每股净资产1.3210元(未经审计)确定, |
| |定价合理。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,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|
| |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。自然人股东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|
| |来源合法。 |
| |2010年7月19日,北京恒诚永信会计师事务所(普通合伙)出具 |
| |《变更登记验资报告书》(恒诚永信验字[2010]第123号)。经 |
| |审验,截至2010年7月12日,北摩有限已收到股东王淑敏等25名 |
| |自然人缴纳的新增注册资本(实收资本)1,200.00万元;变更后|
| |的累计注册资本为4,200.00万元,实收资本为4,200.00万元。认|
| |缴本次增资的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,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。|
| |2010年7月29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并领取了变 |
| |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10、2011年10月第九次股权转让 |
| |2011年10月9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杨朝旭 |
| |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11.4519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剑锋,同意陈剑 |
| |锋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合计15万元分别转让给张伟、吴润、|
| |刘晓华各5万元。杨朝旭系因离职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 |
| |给陈剑锋,陈剑锋与张伟、吴润、刘晓华协商一致进行本次股权|
| |转让,转让价格均为1元/注册资本,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|
| |据协商确定,定价合理。前述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《出|
| |资转让协议书》,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|
| |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|
| |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|
| |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|
| |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|
| |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|
| |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2011年10月25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|
| |变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11、2011年12月第十次股权转让 |
| |2011年12月20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摩擦厂|
| |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全部出资共计2,400万元分别转让给王淑敏9|
| |80.7143万元,陈剑锋570.6526万元、刘扬232.0849万元、高昆2|
| |23.9304万元、孙立秋34.7106万元、周玲34.6487万元、闫荣欣3|
| |1.3055万元、吴晓明30.5323万元、张秋来30.1867万元、唐红英|
| |29.3602万元、夏青松20.3507万元、李荣立18.4342万元、王影1|
| |6.7121万元、唐君16.6267万元、王代英8.0564万元、王金刚7.4|
| |767万元、梁金茂7.4718万元、冯华7.2967万元、赵云峰6.7470 |
| |万元、李根岭6.7178万元、刘江萍6.6156万元、齐立忠6.4259万|
| |元、常春6.3238万元、李光宇4.8644万元、潘虹4.8644万元、肖|
| |凯4.8644万元、杨昌坤4.8644万元、杨涛4.8644万元、张传风4.|
| |8644万元、张晓红4.8644万元、张智斌4.8644万元、郑聃4.8644|
| |万元、刘晓华2.4322万元、吴润2.4322万元、张伟2.4322万元、|
| |李桂凤2.4128万元、魏军2.3544万元、李永山2.2960万元、彭向|
| |东2.1793万元、姜秀华2.1501万元、叶小平2.0868万元、刘俊杰|
| |2.0625万元。本次股权转让系经摩擦厂股东集体决策,将摩擦厂|
| |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转让给北摩有限或摩擦厂现有股东,转让价|
| |格均为1元/注册资本,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,|
| |定价合理。前述股权转让的转受让双方已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|
| |》,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来源|
| |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除|
| |受让方王淑敏、刘扬、高昆、陈剑锋、孙立秋当时在摩擦厂担任|
| |董事职务且为摩擦厂股东、张秋来、夏青松、闫荣欣当时在摩擦|
| |厂担任监事职务且为摩擦厂股东、唐红英、周玲、王代英、梁金|
| |茂、吴晓明、王金刚、唐君、赵云峰、齐立忠、李根岭、刘江萍|
| |、彭向东、刘俊杰、姜秀华、叶小平、李永山、李桂凤、魏军当|
| |时为摩擦厂股东外,其余转让方和摩擦厂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。|
| |本次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|
| |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|
| |的转出方非为自然人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2011年12月26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|
| |变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12、2012年3月第十一次股权转让 |
| |2012年3月1日,经张智斌与陈剑锋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张|
| |智斌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14.8644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剑锋。张智 |
| |斌系因离职而转出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转让价格为1元/注册|
| |资本,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,定价合理,受让|
| |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|
| |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|
| |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|
| |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|
| |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得|
| |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|
| |纳。 |
| |2012年3月8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变|
| |更后的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13、2014年5月第十二次股权转让 |
| |2014年5月9日,经张传风与陈剑锋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张|
| |传风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14.8644万元出资转让给陈剑锋。张传 |
| |风系因离职而转出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转让价格为0.71元/ |
| |注册资本,由双方协商一致确定。张传风虽以低于其原始出资额|
| |的价格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给陈剑锋,但其当时系因离|
| |职而急需变现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按照0.71|
| |元/注册资本的价格转出股权,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具有合理性 |
| |。陈剑锋已出具承诺函,承诺其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价格、股权|
| |转让款的支付、股权转让的效力、转让股权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|
| |潜在纠纷,如因其作为受让方的历次股权转让发生纠纷,相关责|
| |任将由其自行承担,保证不会因该等纠纷给北摩高科造成任何损|
| |失。 |
| |陈剑锋已按照上述与张传风协商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,|
| |其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上述股权转|
| |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|
| |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|
| |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转|
| |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|
| |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同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变更后的《|
| |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14、2014年9月第十三次股权转让 |
| |2014年9月23日,经潘虹与陈剑锋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潘 |
| |虹将北摩有限出资14.8644万元转让给陈剑锋。潘虹系因离职而 |
| |转出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转让价格为0.71元/注册资本,由 |
| |双方协商一致确定。潘虹虽以低于其原始出资额的价格将其持有|
| |的北摩有限出资转让给陈剑锋,但其当时系因离职而急需变现持|
| |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与受让方协商一致按照0.71元/注册资本的 |
| |价格转出股权,本次股权转让的定价具有合理性。陈剑锋已出具|
| |承诺函,承诺其与转让方就股权转让价格、股权转让款的支付、|
| |股权转让的效力、转让股权的权属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,如因|
| |其作为受让方的历次股权转让发生纠纷,相关责任将由其自行承|
| |担,保证不会因该等纠纷给北摩高科造成任何损失。 |
| |陈剑锋已按照上述与潘虹协商的价格支付了全部股权转让款,其|
| |受让股权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上述股权转让|
| |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|
| |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|
| |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低于转让|
| |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|
| |额为零,不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同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变更后的《|
| |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15、2015年5月第十四次股权转让 |
| |2015年5月12日,经高昆、刘扬与王淑敏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 |
| |》,高昆、刘扬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145.9333万元、14|
| |5.9333万元转让给王淑敏。 |
| |高昆系因缓解资金压力而转出其持有的部分北摩有限股权,刘扬|
| |系为满足资金需求而转出其持有的部分北摩有限股权,转让价格|
| |均为1元/注册资本,由转受让双方以出资额为依据协商确定,定|
| |价合理。受让方已向转让方支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|
| |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|
| |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|
| |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|
| |纠纷及潜在纠纷。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为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|
| |转让方未取得转让收益,相应的转让财产所得额为零,不涉及个|
| |人所得税的缴纳。 |
| |同日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变更后的《营|
| |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16、2015年6月第十五次股权转让 |
| |2015年6月23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周玲、 |
| |王代英、王金刚、梁金茂、赵云峰、李根岭、刘江萍、李桂凤、|
| |魏军、李永山、姜秀华分别将其持有的北摩有限出资69.0044万 |
| |元、19.5083万元、16.2967万元、16.2918万元、15.5670万元、|
| |15.5378万元、15.4356万元、2.4128万元、2.3544万元、2.2960|
| |万元、2.1501万元转让给陈剑锋。前述转让方均系因退休而转出|
| |其持有的北摩有限股权,转让价格为2元/注册资本,参考北摩有|
| |限2015年5月末净资产值3.3727元确定,定价合理。各转让方已 |
| |与受让方陈剑锋签署《出资转让协议书》,陈剑锋已向转让方支|
| |付全部股权转让款,受让方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资金来源合|
| |法。本次股权转让真实、合法有效,转让方与受让方不存在关联|
| |关系,股权转让过程中不存在委托持股、信托持股或其他利益安|
| |排、不存在利益输送情形、不存在纠纷及潜在纠纷。 |
| |本次股权转让的价格高于转让方的实际出资额,转让方未就本次|
| |股权转让缴纳个人所得税。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王淑敏、本次股权|
| |转让的受让方陈剑锋已出具《关于个人所得税的承诺函》,承诺|
| |若发行人因前述股权转让涉及到的个人所得税的实际缴纳情况而|
| |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要求补缴个人所得税或被任何政府主管部门|
| |处以行政处罚或被要求缴纳滞纳金,其将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|
| |求敦促缴纳义务人及时补缴个人所得税及相应滞纳金,缴纳义务|
| |人无法缴纳相关税金并导致发行人遭受处罚或损失的,其将全额|
| |赔偿发行人因此所遭受的处罚和其他一切损失。 |
| |2015年6月26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 |
| |变更后的《营业执照》(注册号110114005696852)。 |
| | 17、2015年11月第五次增资 |
| |2015年11月13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北摩有|
| |限新增注册资本3,800万元,其中王淑敏以货币方式认缴2,107.4|
| |583万元,陈剑锋以货币方式认缴960.5831万元,刘扬以货币方 |
| |式认缴124.6830万元,高昆以货币方式认缴107.3845万元,孙立|
| |秋以货币方式认缴49.3330万元,闫荣欣以货币方式认缴46.9008|
| |万元,张秋来以货币方式认缴46.1017万元,唐红英以货币方式 |
| |认缴45.5113万元,吴晓明以货币方式认缴40.7087万元、李荣立|
| |以货币方式认缴40.2356万元,夏青松以货币方式认缴39.0761万|
| |元,王影以货币方式认缴36.4771万元,唐君以货币方式认缴30.|
| |7762万元,冯华以货币方式认缴15.9262万元,常春以货币方式 |
| |认缴13.8027万元,齐立忠以货币方式认缴10.8900万元,李光宇|
| |、肖凯、杨昌坤、杨涛、张晓红、郑聃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10.6|
| |175万元,刘晓华、吴润、张伟分别以货币方式认缴5.3088万元 |
| |,彭向东以货币方式认缴1.5566万元,叶小平以货币方式认缴1.|
| |4907万元,刘俊杰以货币方式认缴1.4733万元。 |
| |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,并对部分员工进行股权激|
| |励,增资价格为1元/注册资本。该等增资价格在参考北摩有限20|
| |15年10月末每股净资产3.2638元(未经审计)的基础上给予一定|
| |的折让,北摩有限已按照会计准则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,本|
| |次增资价格定价合理。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,不存在影|
| |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。前述增资的主体中,王淑敏、|
| |刘扬、高昆、孙立秋增资的资金来源于向摩擦厂的借款,陈剑锋|
| |的增资资金部分来源于向摩擦厂的借款,部分来源于自有资金,|
| |其余本次增资的股东的资金均来源于自有资金,来源合法。截至|
| |2015年12月31日,前述向摩擦厂借款的主体已还清前述全部借款|
| |。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出具的《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|
| |(回单)》和《现金缴款单》,北摩有限已收到全体股东缴纳增|
| |资款合计3,800万元,本次增资的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,不 |
| |存在出资不实情形。 |
| |2015年11月20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|
| |变更后的《营业执照》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|
| |)。 |
| | 18、2015年12月第六次增资 |
| |2015年12月22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王淑敏|
| |增加货币出资1,000万元。本次增资系为补充北摩有限营运资金 |
| |,增资价格为1元/注册资本,在2015年11月每股净资产2.3761元|
| |(未经审计)的基础上给予一定的折让,北摩有限已按照会计准|
| |则进行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,本次增资价格定价合理。本次增资|
| |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,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|
| |。 |
| | 王淑敏认缴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来源合法。 |
| |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出具的《中国农业银行进账单(|
| |回单)》,股东王淑敏向北摩有限缴纳增资款1,000万元,王淑 |
| |敏已实际支付本次增资款,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。 |
| |同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变更后的《|
| |营业执照》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)。 |
| | 19、2015年12月第七次增资 |
| |2015年12月18日,北摩有限及其全体股东与鹰潭道信、嘉兴华控|
| |、天津念青签署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|
| |》,约定鹰潭道信以货币方式出资5,000万元,其中500万元认缴|
| |北摩有限注册资本,剩余4,500万元计入北摩有限资本公积;嘉 |
| |兴华控以货币方式出资4,000万元,其中400万元认缴北摩有限注|
| |册资本,剩余3,600万元计入北摩有限资本公积;天津念青以货 |
| |币方式出资1,000万元,其中100万元认缴北摩有限注册资本,剩|
| |余900万元计入北摩有限资本公积。 |
| |2015年12月28日,北摩有限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:同意增加鹰|
| |潭道信、嘉兴华控、天津念青为新股东;同意鹰潭道信增加货币|
| |出资500万元,嘉兴华控增加货币出资400万元,天津念青增加货|
| |币出资100万元;注册资本由9,000万元增加到10,000万元。本次|
| |增资系因前述投资机构看好北摩有限的长期发展,且北摩有限需|
| |要引入投资机构补充营运资金及优化股权结构,增资价格为10元|
| |/注册资本,参考北摩有限2015年11月末的每股净资产2.38元( |
| |未经审计)并综合考虑北摩高科所处行业、经营业绩、成长性等|
| |因素协商确定,定价合理。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情形,不存|
| |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。前述投资机构认缴本次增|
| |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来源合法。 |
| |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沙河支行出具的《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》|
| |,鹰潭道信向北摩有限缴纳投资款5,000万元整(其中500万元进|
| |入注册资本,4,5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),嘉兴华控向北摩有限 |
| |缴纳投资款4,000万元整(其中4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,3,600万 |
| |元进入资本公积),天津念青向北摩有限缴纳投资款1,000万元 |
| |整(其中100万元进入注册资本,900万元进入资本公积),前述|
| |机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,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。 |
| |2015年12月30日,北摩有限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|
| |变更后的《营业执照》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|
| |)。 |
| | 20、2016年9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|
| | 21、2017年9月第八次增资 |
| |2017年8月15日,北摩高科及全体股东与汉虎纳兰德、华控防务 |
| |、宁波汇钻、富阳橙瀛、潍坊高精尖、有象文景、瑞衡创盈、瑞|
| |行成长、蔡荣军、何涛签署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|
| |司增资协议》:汉虎纳兰德以货币方式出资5,500万元,其中247|
| |.764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,5,252.236万元计入北摩高科 |
| |资本公积;华控防务以货币方式出资5,500万元,其中247.764万|
| |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,5,252.236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 |
| |积;宁波汇钻以货币方式出资3,985.6631万元,其中179.5462万|
| |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,3,806.1169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|
| |积;富阳橙瀛以货币方式出资3,000万元,其中135.144万元认缴|
| |北摩高科新增股本,2,864.856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;潍 |
| |坊高精尖以货币方式出资2,100万元,其中94.6008万元认缴北摩|
| |高科新增股本,2,005.3992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;有象文|
| |景以货币方式出资2,028.8991万元,其中91.3978万元认缴北摩 |
| |高科新增股本,1,937.5013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;瑞衡创|
| |盈以货币方式出资1,750万元,其中78.834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 |
| |增股本,1,671.166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;瑞行成长以货 |
| |币方式出资250万元,其中11.262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,2|
| |38.738万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;蔡荣军以货币方式出资3,00|
| |0万元,其中135.144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,2,864.856万 |
| |元计入北摩高科资本公积;何涛以货币方式出资900万元,其中4|
| |0.5432万元认缴北摩高科新增股本,859.4568万元计入北摩高科|
| |资本公积。 |
| |本次增资系因前述投资机构看好北摩有限的长期发展,且北摩有|
| |限需要引入投资机构补充营运资金并进一步优化股权结构,增资|
| |价格为22.2元/注册资本,参考北摩高科2017年7月末的每股净资|
| |产5.03元(未经审计)并综合考虑北摩高科所处行业、经营业绩|
| |、成长性等因素协商确定,定价合理。本次增资不存在代为增持|
| |情形,不存在影响增资价格公允性的隐藏性条款。前述投资机构|
| |认缴本次增资的资金来源于自有资金,来源合法。 |
| |2017年8月21日,北摩高科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公司定 |
| |向增发股份的议案》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|
| |修正案》等议案,同意上述主体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合计1,262 |
| |万元;增资后公司注册资本由10,000万元增至11,262万元。 |
| |2017年9月6日,北摩高科召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《关于公司定|
| |向增发股份的议案》、《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|
| |程修正案》等议案,同意上述主体向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合计1,26|
| |2万元。 |
| |根据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市分行出具的《客户收付款入账通知》,|
| |北摩高科已收到本次增资的全部增资款,认缴北摩高科本次增资|
| |的股东已实际支付增资款,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。 |
| |2017年9月29日,北摩高科依法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,并领取了 |
| |变更后的《营业执照》(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750127772G|
| |)。 |
| | (三)北摩有限设立时的代持及还原情况 |
| | 1、北摩有限成立背景 |
| |摩擦厂成立起即从事摩擦材料的研制,为集体所有制企业;1999|
| |年北京市经济委员会下设北京市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印发《北京市|
| |划转工作领导小组关于下发划转企业名单的通知》((99)京经|
| |中小字第192号)要求将北京摩擦材料厂在内的186户中小型工业|
| |企业分别划转至全市18个区县管理,其中北京摩擦材料厂被划转|
| |至北京市西城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管理,2000年北京市西城区国|
| |有资产经营公司向北京市西城区工商局出具《证明》“北京摩擦|
| |材料厂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,未占有国有资产”,2001年改制为|
| |职工持股的股份合作制企业;由于摩擦厂原址位于北京西城区北|
| |三环黄寺大街、工业生产受到限制,2001年摩擦厂为研制新型高|
| |性能摩擦材料而投资扩产,因此选取当时的昌平沙河工业区为新|
| |项目的坐落地,2002年北京市经济委员会批准了摩擦厂新项目建|
| |设;同年摩擦厂启动了新项目的土建工作,按照北京市昌平区沙|
| |河镇政府的要求新项目须由在其辖区注册的企业实施并进行属地|
| |纳税,因此2003年1月摩擦厂召开股东会通过了设立新主体北摩 |
| |有限并由其承接摩擦厂业务及人员的决议,新设立主体系满足生|
| |产及扩产需要,同时满足昌平区沙河镇政府的属地纳税的要求,|
| |并经摩擦厂股东会及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通过,具有合理性。2003|
| |年5月摩擦厂主要股东及核心员工出资在昌平区注册成立北摩有 |
| |限,由北摩有限逐步承接摩擦厂相关人员、资产、业务:北摩有|
| |限设立后,根据自愿原则,愿意在北摩有限继续工作的员工陆续|
| |解除与摩擦厂的劳动关系并与北摩高科重新建立劳动关系,2003|
| |年间摩擦厂原职工劳动关系的变更工作基本完成;2004-2007年 |
| |间,摩擦厂将与摩擦材料业务相关的存货和固定资产陆续转移到|
| |北摩有限,其中原材料等存货合计1,814.24万元、机器设备等固|
| |定资产合计594.06万元,后北摩有限清理与摩擦厂往来款项时将|
| |全部对其应收应付款项结清,北摩有限已将相应款项足额支付给|
| |摩擦厂;2006年摩擦厂二届四次股东会通过决议将非专利技术“|
| |湿式铜基粉末冶金摩擦材料技术”以评估作价向北摩有限增资,|
| |增资完成后该非专利技术转移至北摩有限;北摩有限设立后,摩|
| |擦厂陆续将与摩擦材料相关的业务转移至北摩有限,摩擦厂2008|
| |年及以前主要从事工程机械摩擦材料的生产与经营业务、业务方|
| |向主要为民品,自2009年起摩擦厂不再从事生产工程机械摩擦材|
| |料等摩擦材料相关业务、仅从事房屋租赁业务至今,与摩擦材料|
| |相关的业务全部转移至北摩有限;北摩有限全面承接摩擦厂的原|
| |主营业务相关的人员及业务,未侵害摩擦厂的集体权益;针对上|
| |述情况,保荐机构、发行人律师查阅了相关过程涉及的摩擦厂决|
| |策文件、工商档案,并由摩擦厂主要股东及职工代表对上述过程|
| |进行了确认并出具了《北京摩擦材料厂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|
| |料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事项的确认函》:“北摩高科承继北京摩擦|
| |材料厂之人员、资产、业务,程序合法合规,处置公平公正,不|
| |存在侵害北京摩擦材料厂集体权益的情形;北京摩擦材料厂对北|
| |摩高科股权及其他产权无任何权属纠纷或潜在纠纷,不存在任何|
| |合同之债、侵权之债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。”;2019年5月1|
| |7日,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《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 |
| |股份有限公司上市产权确认及历史沿革有关事宜的通知》(京政|
| |办函[2019]25号),原则同意北京市集体改制企业上市产权确认|
| |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北京北摩高科摩擦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上|
| |市产权确认及历史沿革的确认意见,即:北摩高科在设立及北京|
| |摩擦材料厂持股期间的增资、股权转让,已按照相关法律、政策|
| |规定履行了股东会决议、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程序,未发现侵害|
| |北京摩擦材料厂及其股东、职工权益的情形;北京摩擦材料厂改|
| |制事宜已取得了相关部门的确认文件,产权界定清晰,未发现侵|
| |害北京摩擦材料厂及其股东、职工权益的情形。 |
| | 2、2003年5月北摩有限成立时代持情况 |
| |北摩有限实际为包括王淑敏、高昆、唐红英等在内的31名自然人|
| |共同出资设立,出资人当时均为摩擦厂职工;全体股东经协商一|
| |致决定为了尽快开展业务首先登记王淑敏、高昆、唐红英3人为 |
| |显名股东,具体方式为将31位股东的全部出资分配给王淑敏180 |
| |万元、高昆75万元、唐红英45万元,由此三人代为持有其余出资|
| |人的出资份额并进行工商登记。 |
| | 3、2003年11月股权转让及增资时的代持还原情况 |
| |北摩有限完成工商设立登记之后,由于缺少运营资金,全体实际|
| |出资股东经协商一致同意在各自原实际出资额的基础上再根据自|
| |身经济条件增加出资来补充流动资金,并按照增资后各股东的实|
| |际出资额还原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。 |
| |为还原31名股东实际出资,以王淑敏、高昆和唐红英3名显名股 |
| |东将名下不属于自身出资额转让、同时其他代持股东向北摩有限|
| |增资的形式进行还原,北摩有限于2003年11月完成了上述转让与|
| |增资的工商变更登记,至此代持情形解除并还原。 |
| |截至2024年12月31日止,本公司累计发行股本总数33,185.36万 |
| |股,注册资本为33,185.36万元;注册地: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 |
| |区火炬街甲12号B218室;科研及生产场所:北京市昌平区沙河工|
| |业区、河北省正定县高新园区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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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2.发行上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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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网上发行日期 |2020-04-16|上市日期 |2020-04-29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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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发行方式 | |每股面值(元) |1.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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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发行量(万股) |3754.0000 |每股发行价(元) |22.5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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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发行费用(万元) |7169.4900 |发行总市值(万元) |84577.62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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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募集资金净额(万元) |77408.1300|上市首日开盘价(元) |27.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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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上市首日收盘价(元) |32.44 |上市首日换手率(%)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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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上网定价中签率 |0.03 |二级市场配售中签率 |0.00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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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每股摊薄市盈率 |16.2100 |每股加权市盈率 |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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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主承销商 |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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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上市推荐人 |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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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3.关联企业】 上市公司最新公告日期:2024-12-3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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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关联方名称 | 关联关系 | 比例(%)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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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上海凯奔航空技术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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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北京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87.7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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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北摩高科正定摩擦材料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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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南京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| 孙公司 | 87.75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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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汉中力航液压设备有限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西安京瀚禹电子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| 孙公司 | 87.75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赛尼航空设备(河北)有限责任公司 | 子公司 | 100.00|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┤
|陕西蓝太航空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| 子公司 | 66.67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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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天津市全顺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 | 孙公司 | 100.00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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