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浩物股份 投资评级

☆风险因素☆ ◇000757 浩物股份 更新日期:2014-08-06◇
★本栏包括【1.投资评级及研究报告】【2.资本运作】
【投资评级及研究报告】

【2.资本运作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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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项目性质  |公告日期      | 交易金额(万元) |     是否关联交易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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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对外担保  |2013-12-31    |              24|            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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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对外担保  |2013-12-31    |              24|            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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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关联交易  |2014-07-01    |      40000.0251|          是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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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          |本次非公开发行A股的发行数量为127,931,900股,其中天津市浩 |
|            |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认购85,287,900股、吉隆鼎孚投资有限|
|            |公司认购42,644,000股。    本次非公开发行的发行对象为公司|
|            |控股股东-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浩物机|
|            |电”)、吉隆鼎孚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鼎孚投资”),发行股|
|            |票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(A股),发行股票数量为127,931,|
|            |900股,募集资金总额为60,000.06万元。20130510:2013年5月9 |
|            |日,本公司收到天津物产集团有限公司下发的《市国资委关于四|
|            |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有关问题的批复》 |
|            |(津国资产权【2013】50号)20130531:股东大会通过20130703|
|            |:本公司于2013年7月2日收到《中国证监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|
|            |知书》(130884号),中国证监会对本公司报送的非公开发行股|
|            |票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进行了审查,认为本公司报送的申请材料齐|
|            |全,符合法定形式,决定予以受理。20140515:董事会通过《关|
|            |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有关事|
|            |宜授权期限的议案》20140604:董事会通过《关于天津市浩物机|
|            |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免于提交要约收购豁免申请的议案》及《关|
|            |于对吉隆鼎孚投资有限公司放弃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之违|
|            |约责任追究处置的议案》20140610:2014年6月4日经大华会计师|
|            |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审验,并出具了大华验字[2014]000205号 |
|            |《验资报告》,即截至2014年6月4日止,公司共计募集货币资金人|
|            |民币400,000,251.00元,扣除与发行有关的费用人民币12,265,28|
|            |7.90元,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87,734,963.10元,相关|
|            |募集资金已到公司募集资金专用账户。20140620:股东大会通过|
|            |《关于天津市浩物机电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免于提交要约收购豁免|
|            |申请的议案》并发布收购报告书。20140701:公司已于2014年6 |
|            |月23日就本次增发股份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|
|            |公司提交相关登记材料。经确认,本次增发股份将于该批股份上|
|            |市日的前一交易日日终登记到账,并正式列入上市公司的股东名|
|            |册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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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关联交易  |2014-07-01    |                |          是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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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          |控股股东浩物机电于2013年9月9日承诺控股股东承诺最迟在下属|
|            |子公司内江市鹏翔投资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鹏翔投资”)名下“|
|            |曲轴生产线”项目整体厂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、取得厂房权|
|            |属证明之日起6个月内,提议将控股股东所持有的鹏翔投资100%的|
|            |股权以公允的价格转让给公司。如公司届时自筹资金不足以支付|
|            |前述股权转让款,控股股东承诺将鹏翔投资委托给公司管理,由公|
|            |司实际运营相关“曲轴生产线”项目。待公司收购资金准备完毕|
|            |后即可提议受让控股股东所持有的鹏翔投资100%股权。控股股东|
|            |承诺将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,履行股权转让程序,依法与公司|
|            |签署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并积极配合办理相关股权变更手续。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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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股权转让  |2013-04-17    |                |            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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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          |2013年4月16日,本公司接到通知,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 |
|            |简称“沈阳中院”)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|
|            |司出具《协助执行通知书》【(2005)沈法执字第732号】,关 |
|            |于华夏银行沈阳盛京支行与沈阳北泰方向集团有限公司(以下简|
|            |称“沈阳北泰”)一案,沈阳中院作出的(2005)沈中民(3) |
|            |合初字第2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 |
|            |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51条的规定,协助执行事项主要内容如下 |
|            |:1、将沈阳北泰持有的*ST浩物1500万股(股票性质:IPO前发 |
|            |行限售-法)股票,质押冻结强制解除。2、将被执行人沈阳北泰|
|            |持有的*ST浩物1500万股股票以每股3.81元的价格过户至张寿清 |
|            |名下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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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股权转让  |2013-03-22    |                |                  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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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           |2013年3月20日,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收到第二大股东邢 |
|            |彦提交的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(以下简称“内江中院”)|
|            |民事判决书(2013)内民初字第18号、第19号、第20号等三份判|
|            |决书,现将上述三份判决书的主要内容公告如下: 原告张东娟 |
|            |、夏宁、刘昕三人(以下简称“三名自然人”)分别于2011年12|
|            |月6日与北京汇恒丰投资管理顾问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汇恒丰 |
|            |投资公司”)签订《借款协议书》,协议约定汇恒丰投资公司分|
|            |别向张东娟、夏宁、刘昕借款人民币4966万元、1910 万元和106|
|            |9.6 万元,用于收购原四川方向光电股份有限公司(现已更名为|
|            |“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”,以下简称“四川浩物机电股份|
|            |有限公司”)部分股权,并于3个月内归还,如不能按时还款, |
|            |张东娟、夏宁、刘昕有权要求汇恒丰投资公司将其持有的四川浩|
|            |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以每股3.82 元的价格转让1300万股给 |
|            |张东娟,转让500万股给夏宁,转让280万股给刘昕,用以冲抵债|
|            |务。 鉴于汇恒丰投资公司已于2012年12月12日与邢彦签署《股 |
|            |权转让协议书》,将其所持有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股份|
|            |过户至邢彦名下。2012年12月30日,张东娟、夏宁、刘昕分别与|
|            |汇恒丰投资公司、邢彦签订了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》,约定汇恒|
|            |丰投资公司将其在《借款协议书》中的全部权利义务由邢彦承继|
|            |履行,由邢彦在《债权债务转让协议》签订后30日内履行股权过|
|            |户手续。协议签订后邢彦并未按约履行。对此,内江中院于2013|
|            |年3月19日做出了如下判决:邢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2日内将其|
|            |持有的四川浩物机电股份有限公司1300万股过户至张东娟名下,|
|            |500万股过户至夏宁名下,280万股过户至刘昕名下。过户涉及的|
|            |相关费用由三名自然人自行承担,案件受理费由邢彦负担。   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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